情人節不快樂:有吉先生可以結婚,我們呢?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發言稿
西遊記有句經典名言「事不過三」,意指同樣的事情,尤其是錯誤的事情,不宜連續三次或多次,一錯再錯。但內政部的禁止跨國同婚之違法違憲違反兩公約的函釋,已經在司法審判再次遭遇四連敗了,比「事不過四」還要不知悔改,我們真的奉勸內政部不要再堅持勝訴的跨國同婚案只是個案了,讓一對一對只是想要基於愛情組織家庭的跨國伴侶,如此辛苦地繼續進行他們贏面很高的司法訴訟,真的夠了,內政部可以趕快撤銷違法的函釋了,浪費司法資源真的不是政府該做的事情。
不僅法官這麼說,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人權專家也這麼說,當時國際人權法專家William Schabas知道台灣政府以法律禁止跨國同婚時就反問:「台灣政府管其他國家的法律幹嘛?」意思就是,婚姻平權在台灣應適用於每一個人,不管伴侶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應受到保障,這是基本人權,跟其他國家的法律無關。
且就在今年五月剛通過的第89點結論性意見就明確的指出,禁止跨國同婚的規定就是歧視:「審查委員會關切的是,法律中存在歧視,將來自不允許同性婚姻國家的配偶排除在外。 如果這對伴侶選擇共同生活,他們在婚姻中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委員會建議立即消除法律中的歧視。」
接下來行政院應該會展開一系列落實結論性意見的會議,我們呼籲政府各機關應儘早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具體回應審查委員已經明確指責的這項歧視性規定,莫再拖到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還沒解決,這樣就真的是如同西遊記在「事不過三」後面接的那句「下流無恥之徒」了。
今日記者會各與會者發言內容:https://myppt.cc/e5da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