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移民法第十六條通過 延長落日期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曾在2008年底2009年初,因為第二批滯台藏人於2008年12月10日於自由廣場前靜坐,遭到警方強制驅離丟包,引起關注修法,加入【來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但由於當時條文加了一個條件,限制此條文只適用於2008年底前入境者,導致2009年之後入境者皆無法適用。且蒙藏委員會之審查程序及審查結果,皆為秘密作業,未曾公開透明,也未曾告知被駁回之個案,不被認定之理由,亦未曾提供行政處分書以及救濟管道給流亡藏人當事人。

經過十八位滯台藏人及台灣聲援團體一年多以來的陳情抗議,及Kolas等立委的努力,移民法第十六條終於再次將落日條款延長至2016年5月,以解決目前十八名個案困境。

但必須要說的是,這樣的修法仍未真正在移民法內注入面對無國籍人、難民、尋求庇護者的精神及條文,仍舊是以個案方式處理。未來超過2016年5月來台之滯台藏人,一樣會面臨現今個案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真正解決之道,還是應該盡速通過難民法,確保台灣境內難民及無國籍者之相關權利,審查重點也應該著重於,遣返回母國是否會遭遇酷刑或不人道待遇,而非其身分是否為熟悉西藏文化歷史的純正藏人。

日前,總統召開政策協調會議,表明蒙藏委員會將面臨裁撤,經我們拜會行政院,行政院又告知非裁撤而是整併,但行政院卻告知會整併入陸委會。我們質疑將蒙藏委員會整併入陸委會的政治用意,及是否恰當。未來難民及無國籍者的審查,應該回歸移民署業務,由移民署找專家學者餐與判定,而非再由一個根本不瞭解流亡藏人處境的蒙藏委員會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