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電信業主管機關成立聯合徵信中心

反對電信法增訂第八條之一


電信業主管機關成立聯合徵信中心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根據立法院議案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9343號,潘維剛等21名立委提案增訂電信法第八條之一,欲比照金融業,由電信業主管機關成立聯合徵信中心。



該文中指出成立聯合徵信中心是為了解決電信事業壞帳及人頭帳戶問題,本會以為若是為解決個別企業的呆帳及人頭帳戶問題,企業應自行成立該企業之徵信中心,若企業之間彼此欲分享電信用戶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用戶契約書上載明並徵得用戶同意,始得為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創始於民國81年,其前身為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然,眾觀世界各國,鮮少有國家像台灣成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舉。



該文立法說明中所舉之美國「國際電信資料交換中心」(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Data Exchange, INC;NTDE)所建立之資料庫,亦僅為不履行電信費用客戶之資料,而非所有電信用戶之資料。其他所舉之「通信詐欺協會」(Communications Fraud Control Association, CFCA)亦非此一修法所欲成立之「聯合徵信中心」。



本會以為,將個人資料過度集中,反而是造成個人資料外洩的重大資料來源。若冒然增訂此條文,為電信業者大開方便之門,卻是以民眾用戶之個資隱私安全為代價。



我們認為,資本與技術密集的電信產業,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之決心,在尊重用戶隱私與個資自主的狀況下,提昇服務品質與客戶徵信能力,尋求電信呆帳與人頭帳戶的改善之道,而非利用政商關係謀求己利。我們也呼籲立法院諸位委員三思,否則此惡例一開,將會有更多產業要求成立聯合徵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