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人權

監所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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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保外」才能挽救更多監所受刑人的性命與健康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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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改革會帶動社會變革

 「法務部如果真心想要這個方案成功,除了限制適用範圍在那些非暴力犯罪者上,以解決大眾之疑慮之外,更重要的不要讓出去工作的囚犯四處碰壁,尤其出門工作可能的歧視或跟隨而來的勞動剝削。導致法務部希望受刑人可藉機提早適應社會,卻變成提早被社會排斥或剝削。配套沒做好,會讓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自始就失敗,後續改革會更加艱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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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青少年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違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月25日(Montgomery v. Louisiana),以6:3的票數,宣告少年犯不得被宣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且這個決定具有溯及效力。亦即在本判決之後,美國將有1300~2100名被宣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少年犯(在未成年時被宣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在成年之後得以申請假釋,有機會回歸社會。本案中,當事人Henry Montgomery在他17歲時(1963年),因為槍殺了Baton Rouge的副警長Charles Hurt,在1970年被宣判終身監禁並不得假釋定讞。他在獄中已經待了將近半個世紀,過著沒有假釋可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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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壓制言論,不如正視獄政改革

在監所工作的林文蔚,經常利用自己的下班休假時間,透過繪圖素描來描述他在監所的所見所聞。其圖文經常發人深省,也引發更多人關切不受注目的監所人權議題。但是,在一月二十六日,監所卻以他的圖文「引用不實傳聞」而將他記「申誡」二次。這個看似單一的個案,卻不禁令人擔心會引起「寒蟬效應」,是否以後監所人員連下班之後,都也只能讚揚所有的政府施政,而不能以任何方式來表達、抒發自己在其工作環境上的心情跟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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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法庭──立意良好但有嚴重瑕疵的藥癮治療方針

 

 

原著/Joanne Csete , Denise Tomasini-Joshi
翻譯/陳弘之 台權會志工    校稿/彭立言 電子報主編

    在「特別法庭」的監督下,給予因服用毒品而被判刑的當事人專業治療,幫助他們克服毒品的依賴再重新回歸社會,而不是將這些非暴力的藥癮當事人送進已經人滿為患的監牢。上述建議聽起來可說是非常理想。在這些法庭(藥物法庭)裡,辯護律師和檢察官並非採取互相攻防的角色,而是和法官與其他法院中的工作人員組織成一個「支持團隊」,希望透過團體的合作根治藥物成癮並且防止再犯,減少監所的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