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拉丁語為Habeas Corpus的人身保護令,不僅是最古典也最基本的人權,在我國憲法第二章中,也是規範得最為詳細的條文。人身自由的保障,意指非經法定程序,不可任意剝奪人民身體之自由。近幾年,因為兩公約施行的原因,司法院提出《提審法》的修正案也獲得立法院通過,任何人只要知道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就可以向任一法院聲請提審,只要法院受理並對執行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就必須在24小時內開提審庭,適切地審理該案之拘禁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必要性。
除了因為刑事案件所衍生的羈押與徒刑之執行的人身自由剝奪外,因為公共衛生的傳染病防治(比如SARS事件)、因為精神衛生的強制住院程序、以及因為外國人(尤其是大量外籍移工)違反法令而遭遣返前的外國人收容制度等等,都會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
台權會因為參與過外國人收容所的實地訪查,以及協助過台東女學生案、黃姓少年案、以及政大搖搖哥等涉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案件,因此本會致力於關注提審法是否有進行實質審查、外國人收容制度之替代收容的可能性,以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議題。
05 October 2011 | 1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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