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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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通訊監察」是國家針對個人的通訊行為及內容所做的監控,其執行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範。因我國憲法在第12條明文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通保法》在規範國家可施行通訊監察的時機時,相對會比一般刑事案件蒐集證據來得嚴格。例如原則上僅有當所偵辦案件為最輕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或相當特定的罪名,並透過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方能開始執行。
目前通訊監察主要可分兩類:(1)犯罪通訊監察(2)情報通訊監察。兩者在針對的對象、申請程序、及持續時間上都有不同。
由於網際網路已成人們日常溝通的主要管道之一,因此近年來通訊監察的範圍也已延伸至網際網路。但問題是,因「通訊監察」過去在檢察官或司法實務上,大多被等同於「監聽」——亦即對「未來通訊」的行為或內容進行蒐集,因此即使當範圍延伸至網際網路後,國家若在執行的邏輯或要件沒有相應調整,就可能導致「保護不足」的問題。
保護不足的原因在於,目前《通保法》實務上檢察官多會主張其只能管轄非常特定的情形,即該通訊多數必須同時符合:(1)與電信業有關,(2)尚未發生,以上兩要件,方能納入《通保法》管轄。類似的邏輯可以一些在爭執證據效力的法院判例上發現。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案經理) 本文為修正後的內容,修正版刊登於2018.01.19上報,原刊登於2018.0…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國際資料隱私日(International Data Privacy Day,每年1月28日)。也不知該說幸或不幸,…

以下為審查當日(2017/1/18)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交給國際專家之發言內容 通訊監察的抗告途徑是否有效令人質…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雖然我們辦公室的所有手機都快被Pokemon攻陷了,但這篇真的和Pokemon…

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最近有在看新聞的人,應該都會發現,我們的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已經開始…

九合一大選結束,人民用選票唾棄執政者的無能與妄為,徹底對其失去信心,政府當痛定思痛、知所反省,用改革喚回民心。這次選舉的結果顯示,公民社會已無法繼續忍受推諉卸責、視人權為無物的政府。我們要求一個保障人權、實現平等的新內閣。 內閣改組不應是政治權力保衛戰、也不應是政治利益分配遊戲。我們提出鄭重呼籲,既然要改革,就必須完整,新閣要替換不適任的部長才是真正有決心的改革。特別是法務部長,一定要下台。法務部長羅瑩雪自上任以來,對法治之無視及對人權的輕忽與藐視之舉措,實在罄竹難書,有愧作為社會公義的把關者。

本文刊登於2014/11/13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近來,許多重要社運、學運人士、人權律師的臉書帳號因遭人胡亂檢舉…

誰能取得我的資料?當人們習慣把目光聚焦於防止駭客入侵、要求企業強化防火牆、勿將使用者隱私挪作營利的同時,必須被再次提起的,其實還是那個從未缺席的老大哥。它一直都沒閒著,始終在與時俱進,默默更新自己的行動。時至今日,監聽、監看似乎已是落伍的把戲,選擇向網路企業施壓,甚至是暗地裡雙方的攜手合作,往往才是取得個人隱私的最佳途徑。2013年6月,Edward Snowden披露的稜鏡計畫(PRISM),便清楚昭示了這個現實。而面對公權力的無孔不入,人民除了期待政府會自我醒覺,不再恣意侵擾個人隱私外,是否還能有其他的因應方式?在數位網路時代,人民是否可能先行約束政府的相關行為?

2013年6月英國衛報揭露了美國國安局以反恐之名,不只針對境外「可疑的」外國人進行監控,還在未有法院令狀的授權下,大規模對自己國民進行電話手機、網路使用的巨型監控,引起全球譁然。這場監控疑雲的風暴越演越烈,不只美國,英國情報機關也利用了日新月異的通信技術,大量截取一般小老百姓在網路上通訊的內容與原資料,甚至包括國家元首的通訊內容。 探私與監控,原本就根植在人性好奇和社會控制中,一個沒有巨型監控的社會,聽起來彷彿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而這系列文章,則是在享受資訊自由、科技方便的同時,提醒著人民,老大哥從未遠去,老大哥會變型、進化、甚致變成偽裝保護你的好朋友。但是否真的是保護還是掌控,就請各位好好地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