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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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通訊監察」是國家針對個人的通訊行為及內容所做的監控,其執行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範。因我國憲法在第12條明文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通保法》在規範國家可施行通訊監察的時機時,相對會比一般刑事案件蒐集證據來得嚴格。例如原則上僅有當所偵辦案件為最輕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或相當特定的罪名,並透過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方能開始執行。
目前通訊監察主要可分兩類:(1)犯罪通訊監察(2)情報通訊監察。兩者在針對的對象、申請程序、及持續時間上都有不同。
由於網際網路已成人們日常溝通的主要管道之一,因此近年來通訊監察的範圍也已延伸至網際網路。但問題是,因「通訊監察」過去在檢察官或司法實務上,大多被等同於「監聽」——亦即對「未來通訊」的行為或內容進行蒐集,因此即使當範圍延伸至網際網路後,國家若在執行的邏輯或要件沒有相應調整,就可能導致「保護不足」的問題。
保護不足的原因在於,目前《通保法》實務上檢察官多會主張其只能管轄非常特定的情形,即該通訊多數必須同時符合:(1)與電信業有關,(2)尚未發生,以上兩要件,方能納入《通保法》管轄。類似的邏輯可以一些在爭執證據效力的法院判例上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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