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縱容雇主鑽法律漏洞 台灣綠能剝削移工 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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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發言稿
首先,我要感謝台灣移工聯盟MENT與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承繼一個多月前8月21日立法院記者會所揭露的這個全新跨國勞力剝削型態,也再次陪伴勇敢且願意站出來的移工一起發聲!
從上次被派遣到圓翔營造的阿潘和阿努,到今天被派遣到離岸風電綠能企業世紀能源的兩位同樣來自印尼的移工,我始終認都為台灣政府與企業不僅應該因虧欠他們而誠心道歉,甚至台灣社會更應該感謝這些移工們,讓這個狡詐的全新剝削移工模式浮上檯面,並推著我們這些NGO團體來到勞動部前與工人們站在一起,這不僅僅是為他們這幾位少數願意勇敢站到第一線的工人討回公道,也是為了這個制度性的漏洞,向著以勞動部為主、也包括經濟部在內的政府官員追問,為何這樣的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會發生?且有擴大的趨勢?在被揭發之後,我們又如何在不傷及工人的工作權與工作條件的情況下,確保這樣的系統性勞力剝削不會再發生。
就如同台權會與許多團體高度關注的,也就是境外聘僱遠洋漁工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這個系統性的人權議題,陽明交大科法所的邱羽凡老師就曾發表論文指出,即使遠洋漁工的聘僱方式不同於其他藍領外籍移工,但在台灣船旗漁船上工作的遠洋漁工,即使漁船在公海在國外作業,但台灣船旗漁船就是台灣國境的延伸,就應該適用國內法,尤其是與勞工切身相關的勞基法、災保法、與適用勞保健保等最基本的勞動保障,不應有差別待遇和歧視。再者,勞動部也沒有公告排除遠洋漁工排除適用勞基法。
同理,今天我們記者會所談的就服法51條之下的履約外國移工,他們的勞動地點明顯就在台灣、勞動部也沒有將這類移工公告排除、又履約移工的基本待遇本應比照白領移工,那麽不管是移工簽約的外國派遣公司,還是移工實際工作的台灣公司,都不應該讓今天站出來、在世紀能源工作的印尼移工,待遇比藍領移工還不如。
今天我們來到勞動部前,也是提醒在落實ART台美對等貿易協議相對比較用力的勞動部,這兩個月被揭露的履約移工強迫勞動案,也增加了台灣政府承諾要在三年內消除所有移工強迫勞動的風險和難度,再加上2027年底將正式上路的歐盟禁止強迫勞動商品規章,究竟勞動部與包括經濟部在內的相關部會,如何治理跨國履約移工引進所造成的強迫勞動,特別是如何透過強制性的企業人權盡職調查制度與政策性引導的指引工具,每一項任務都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課題。
最後,我也要嚴厲批評主責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內政部移民署,特別是處理阿潘和阿努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的屏東縣專勤隊,在明知此案有明顯制度漏洞下資方故意濫用移工弱勢處境,以所謂「契約替換」和拒絕條件就可能失去工作或被遣返的情況下,竟然兩度做成不是人口販運被害者的鑑別,甚至在程序上並沒有完備鑑別異議的程序,有明顯違法失職的情況。
如此沒有人權敏感度的執法,正呼應了前幾天美國國務院公布的202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指出台灣的人口販運鑑別程序過於簡化,起訴率也偏低,都反映出人口販運執法人員存在強迫勞動意識不足與判斷過於保守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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