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裸的國民與遁天入地無所不能的政府

本文刊登於2015.12.21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我跟你說,你不要跟別人說。你如果一定要跟別人說,你就不要跟別人說是我跟你說。」

這本來是街頭巷尾流傳他人隱私八卦時,常加上的一句卸責之詞,現卻成了我國個資保護的法律標準。

上星期立院趕在會期結束前,經黨團協商,倉促通過個資法修正,將原本課予「原始蒐集者」,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欲將個資移做目的外的研究使用前,負有先將個資去識別化或只提供去識別化資料的義務,改為只要二次利用的蒐集者,從原始蒐集者取得個資後,宣稱不會再將可識別的資料加以揭露,原始蒐集者就可任意將所蒐集的個資,提供目的外的研究使用。

這樣的修法,等於宣告原本負有維護資訊隱私的義務主體,只要附上一句「你不要跟別人說」,就可以將責任轉嫁後手,把當初蒐集到的完整個資,提供給宣稱從事學術研究的第三人使用,而不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由這樣的第三人,做這樣的研究使用。因此,未來不管是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從人民蒐集個資之後,都可以將這些「完整」個資,提供給任何宣稱是從事學術研究的機構使用(這當然也沒有國籍上的限制),只要這些機構宣稱在利用後,不會揭露出個人的資料。有了這樣的規定,相信已經為任何有興趣瞭解台灣人民個資的各國「學術研究機構」,開啟了城門。

不僅如此,這次個資法的修正,還特別針對敏感性個資的利用,撤除了原來存在於政府各部門間的防火牆,使得原本僅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為免除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或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時,才能分享不同政府部門所蒐集之個資的規定,現在只要是「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調取醫院急診室資料以清查攻佔行政院的行為,就當然可以被合法化。

轉嫁了義務主體的責任,再撤除了政府部門的防火牆,剩下的就只是面對國家與學術研究機構時赤裸的國民。現在的個資法說穿了,就只是一個邁向全面控制型社會的工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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