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同志婚姻權,台灣還要加油

 

文: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上週四(10月18日),美國聯邦第2巡迴上訴法院,針對現居紐約洲的美國公民Eddie Winsor與美國聯邦政府有關繼承稅訴訟案,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DOMA)違反美國憲法,勘稱美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的重要里程碑。反觀台灣的同志爭取婚姻、伴侶平權運動其實還在起跑點。
 
Windsor 女士與她的同性伴侶Spyer終生相愛相伴超過40年,且於2007年在承認同志婚姻合法的加拿大註冊結婚。美國同志團體自1970年代推動承認同志婚姻,但其過程並非一帆風順,雖然自2004年陸續有:康乃狄克,愛荷華,紐約等州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1997年聯邦政府通過的婚姻保護法,只承認一男一女所結合的婚姻方受保障,地方政府即便通過了同性婚姻的立法,但同性伴侶之間的權益保障,仍與一般異性戀夫妻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有一大段落差。在上述真實的女同志個案中,2009年Spyer 因病過世後,Windsor在辦理配偶遺產繼承時,被要求支付36萬3千美元遺產聯邦稅金。除了在遺產稅上的歧視對待外,同性婚姻伴侶往往也得不到「正常」夫妻關係中保障的健康保險受益權益、報稅優惠、社會福利等待遇。
 
能像其它異性戀合法保護組成家庭受到平等無歧視對待,一直是同志運動長遠以來的願景之一。2000年,台灣曾有同性伴侶到法院登記結婚被拒,窮盡一切司法救濟途逕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司法院以案件審理不符合要件為由旋即駁回。一般台灣司法界的見解,咸主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性結婚,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司法者不得以立法者自居,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亦與憲法無關。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Windsor訴美國一案的判決,法院論證立場採取了嚴格的司法審查原則,主要的理由是認知到同志社群長期地受到歧視、漠視,因此這回列為被告角色的美國政府必須舉證其政策並無造成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歧視,迴異於過去的訴訟中須由原告提出遭受歧視不公對待的舉證苛求。如果說同性婚姻合不合法真是立法機關的責任,那麼至少在這個判決中,美國司法體系承認了過去制度與觀念對同志社群造成的傷害和弱勢地位,如今願意採取進步友善的立場。
 
台灣公民團體自2008年開始討論如何推動同志婚姻合法,現實中台灣家庭的組成,早已不只是單一異性婚姻的樣態。如今社會中各式各樣多元家庭,例如有選擇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長久穩定卻無法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的同性伴侶、好友同居照顧的朋友家庭,種種多樣的家庭型式早已超過了傳統法令認定僵固婚姻家庭概念,伴侶關係缺乏合法承認雖不一定會造成立即權益損害,但應不難想像生活相處中遇到的種種不便。不管在傳統「婚姻」模式加入同性婚姻,或是建構一套新的「伴侶」權益保障,推出同性婚姻、沒有性別、性傾向限制的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等三套成家制度,將是下一階段台灣同志平權與性別運動的重要滙流。而本週六下午即將在台北凱道上登場的同志大遊行,即喊出了『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的主題訴求,國家沒有理由以性傾向之不同,剝奪同志的婚姻權、家庭權。當公民團體積極在關注的議題進行政策倡議,努力展開各種社會對話的同時,台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的心態與認知,是否也應跟上腳步與時俱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