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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與侵犯隱私
Oct 22nd, 2009 by tahr

性別歧視與侵犯隱私

/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彭治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工主任)、管中祥(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

昨日聯合報及蘋果日報各自出現了一篇看似「醫療奇觀」的社會新聞,描述一名男子以化妝水瓶自慰,之後拔不出來就醫的過程。雖然只是一篇看似地方奇聞的報導,可能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也早已司空見慣,但是在「同志大遊行」即將舉行,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進入立法院協商之際,面對這樣的報導,我們感到荒謬不已。

在蘋果日報的報導中,除了透漏該名男子的工作地點及老家之外,還下了「那種感覺有多爽」的小標,更透過精神科醫師的訪問,明指該男子的同性性傾向。而在聯合報的內文中,我們看見記者除了描述該男子的姓氏、年齡、所在地及職業之外,更以輕浮的語氣調侃他的陰柔性別氣質。這兩篇報導在我們眼中看來,完全充斥著主流性別價值觀的判準與歧視!似乎具有陰柔氣質者都是同志、也只有同志會從事這樣的性行為模式,然而記者與醫師都忘記,異性戀者也會從事這樣的性行為,在異性戀的多元性文化中,也充斥著這類的行為與性愛模式,這並非同志的專利!

而蘋果日報的報導中,該男子的醫療資料X光片也被公然呈現,在聯合報的新聞網站上,更有醫院如何從該男子的私處將水瓶取出的動態影像畫面。我們要質疑這樣的報導,究竟有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只是由醫院單方面提供媒體畫面及所有病患的個人資料,我們認為,這樣的報導已經大幅侵犯該名病患的個人隱私。而性傾向、性生活更是個人的重要隱私,這種對於當事人性傾向與性行為的明指或暗示,暨無關公共利益,又非公衛議題,其背後的心態與顯而易見的評價令人可議!

當法務部針對「個資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召開公聽會時,我們曾經針對開放媒體及立委蒐集「非由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不需經當事人同意,此一條文提出疑慮。就如同我們所看見的,目前社會上早已充斥著各種洩漏病患個人隱私的現象,從這篇報導中,我們看見媒體對於不同於主流的性傾向、性別氣質、以及性生活方式,抱持著窺探獵奇的眼光,性別弱勢族群儼然被歧視性的消費!老實說,我們無法理解這樣的報導對於民眾「知的權益」究竟有何助益?但我們確知這樣的報導必定會對當事人造成某些困擾。如果我們都只能仰賴低度的媒體自律與新聞倫理,那未來大家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也就只能繼續自求多福了!

備註一:本文刊載於2009.10.22聯合報「民意論壇」,此處為全文。

備註二:文章刊登之後,聯合報網站上的動態影像已經取下,但對於當事人的文字描述方式,並無改變。

備註三:原始新聞點閱:聯合報蘋果日報

針對警政署取消人民按指紋規定之聲明
Jul 23rd, 2009 by tahr

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警政署取消人民按指紋規定之聲明

根據報載,八月一日開始,警政署除了刑事類的文書,將請法務部再作解釋外,其他包括臨檢紀錄表和酒測值單據等53種與行政、交通相關之案件文書,不再要求按捺指紋。

事實上,除了刑事訟訴法第205-1條與205-2條因為刑事偵察鑑定之必要外,警政機關根本不應該在民眾接觸的一般行政、交通業務上,強制要求當事人按捺指紋。警方行之已久的「按指紋」陋習,其實根本就沒有法令授權。現在警政署願意明文提示業務單位不可隨意要求按壓指紋,至少是回歸法治面的人權保障,我們予以肯定。

這次警政署雖然取消了行政、交通案件文書按指紋的規定,但其它保留仍需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刑事類案件,依然問題叢叢。刑事類案件的「勘察採證同意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權利告知書」,依據刑事局及法務部的共識,仍要求人民按指紋。而其他需按指紋的刑事類案件,如筆錄等資料,所依據的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1、42條)亦無明確「非要按指紋不可」的規定。

根據釋字第 603 號:「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在此,我們要求警政署、法務部,應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之意旨,若無明確的法律授權,即不得強制採集指紋(包括其所謂刑事類),對於已採集之指紋之保存或使用,更應公開銷毀,以昭公信。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2009.07.22

53項表單 將免按指紋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通令從八月一日起,警察機關和民眾有關的五十三種行政和交通案類表單、文書,不必再按捺指紋,民眾只要簽名或蓋章即可。

也就是說,八大行業常遇到的「臨檢紀錄表」、酒駕民眾的「酒測值列印單」、「扣留車輛存根聯」,及民眾到警局備案要填寫的「員警工作紀錄簿」等,將全面取消按指紋規定,象徵人權大躍進。

現行警察處理一些行政業務要求民眾按指紋,屢生爭議,警政署長王卓鈞指示行政組和法制室研究後發現,現行法令並無按捺指紋的明文規定,多名學者也認為按指紋有侵害人權之虞,警政署因此決定取消這種作法。

至於刑事類的卅四種表單、文書,警政署也傾向不再按指印,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偵訊和扣押筆錄等;不過,因牽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司法權益,必須等法務部解釋,先暫緩推行。

揭弊有理?侵權無罪?!–個資修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Mar 12th, 2009 by tahr

揭弊有理?侵權無罪?!–個資修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1995年通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早已不合時宜,日益猖獗的詐騙、盜用個人資料、個資外洩的事件頻傳,人民不堪其擾,行政院及立法單位也趕忙提出了個資法修正草案。

然而,此草案卻大開人民的隱私大門,不但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沒有更嚴謹的規範,甚至欲修法允許媒體、民代可以在不知會當事人的情況下,蒐集間接獲得的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邀請學者及民間社團召開共同記者會表達對於草案內容的質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高涌誠律師表示,先不論立委問政的情況為何,當今天立委在有公益需要的時候,立法委員還是應該勇於揭弊。立法委員個人的揭弊行為,如果真的對全民有益的時候,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裡,已經有關於基於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排除相關限制的規定,這種公益原則本身並不會去限制到他的職權行使,立委們應該堅持程序正義,循正當法律途徑揭弊,而非建立一個帝王條款使自己完全免責。

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庭瑞教授指出,1995年通過的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只限於管理「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不但對公務機關蒐集使用個資沒有嚴格的節制,對非公務機關也只規範八大行業。個資洩漏處最高二千萬罰金,根本無法約束大型企業。此外,沒有確立「個資法」為個資保護的基本法位階,一旦有更寬鬆的規範就適用他法,造成「個資法」根本沒有實際的約束力。

行政院在這屆會期中把「個人資料處理法」列為優先法案之一,其版本雖補強了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個資的檢查機制以及個資外洩受害人可採集體訟訴爭取高額處罰補償金的救濟管道,但是修正條文中並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針對公務部門為何、如何蒐集個人資料完全沒有內控的監察程序,這也是人權團體最憂心的問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邱文聰表示個資外洩其實是問題的末端,最重要的是追究源頭,即「個人資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蒐集?」必需要有所約束,才是根本之道。他指出在行政院及立院版的修正草案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將蒐集個資的「正當理由」及「取得當事人同意」混為一談,似乎只要取得了當事人的同意,蒐集個資就不需要正當理由,或只要有正當理由,就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在個資盟的修法版本中,非常強調「個人資訊保護官」的設置,應該要有受過「個資保護」專業訓練的人員在蒐集個資的源頭把關,才不會讓公務及非公務機關蒐集了一大堆個人資料,而後才又產生外洩的問題。

王蘋表示,性別人權協會參與個資盟已多年,個資盟的成員不只包括性別團體,個資保護其實是全民的事情,她指出,我們不應該將個人的私人資料一律視為公共議題,現在的爆料文化已經將許多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資訊,公開變成大家都應該知道的事情。同志諮詢熱線辦公室主任陳伯杰也以實際案例指出,熱線過去接到不少衛生局打來跟他們要同志的「個資」,或有父母以「找民代查出對方身分」的方式,要脅自己的兒女不得與對方交往。他們認為這些案例都呈現出台灣社會中,根本不重視個資保護的觀念。

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改會及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透過今天上午的記者會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強烈呼籲,並提出民間版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希望二院可以參考。會後,這些代表並前往謝國樑、潘維剛(司法委員會召委)等立委辦公室,遞交民間版個資法修正草案。

爆料文化vs.個資保護
Mar 11th, 2009 by site admin

本文投稿2009年3月10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全文刊出。

曾幾何時,台灣社會已經越來越習慣媒體不時在揭露及報導一些其實跟「公共利益」沒有真正緊密關連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也越來越習慣,我們的「民意代表」頂著「民意」的光環帽,搖身變為「正義使者」,向媒體爆料內容不一定正確、來源不一定清楚、更從未告知過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存在並非合理,然而現在,立法院居然還要進一步將這樣的行為予以合法化。

1995年法務部在擬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其宣稱依據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八大個資保護原則,包括:蒐集限制(需有合法正當的蒐集目的)、蒐集的資料內容必須正確、蒐集目的需明確化、資料的利用必須受限、安全保護、個人參與(每個人都有向資料擁有者確認對方擁有自己資料的權利)等。

「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簡稱「個資盟」)曾主動拜會法務部、立法院,召開相關座談會,主張若要真正做到「個資保護」,必須要有事前針對個資蒐集的「監督機制」,而不光只是著眼於個資外洩當事人可求償的補償金額高低。為了更周嚴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個資盟」認為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個資的蒐集不需告知當事人:一、公務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二、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但涉及敏感性個人資料(如基因資料)時除外。三、對當事人權益僅造成極微小之影響,且已依其他適當方式保護當事人權益者。四、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且當事人對特定目的外利用未為反對之表示者。

但行政院與立委的修法草案,卻擴大了「無須告知」之範疇,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國民黨謝國樑委員的提案,更增列了:「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我們憂心的是,誰來監督與管理媒體及民意代表因「公共利益」而蒐集的個人資料?在台灣二十四小時無盡輪播的媒體環境、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的濫用下,如何保障這些被蒐集、甚至被公布資料的個人,他們的權益?這個問題並不只是如謝國樑委員所說的:「只是沒有告知當事人而已」,也無法透過「民意代表的道德與法律責任」就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

如果,這些根本的原則和問題都被不討論與確立,那麼個資法的修法草案,第一個要修改的應是法案名稱,因為它根本不配稱作「個人資料保護法」!

Revelation of Personal Data v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Mar 11th, 2009 by tahr

This article was on Liberty Times Opinion 10 March, 2009. Here it is in its original length.

As we are becoming more accustomed to the revelations, by the media of personal or private information which appear to pertain to “public interest” but never are the case, our Legislators,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acting as upholders of justice while reveal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the media, with often false sources unidentified or without prior notification or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s. Existing practices do not provide legitimacy of the purpose itself; however, the Legislative Yuan is working on legalizing these practices.

While drafting Computer-Processe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in 1995,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claimed that the law w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laid down by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Those principles include restriction on the collect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notification), correctness of the data, the clarity of the objective of the collection, restri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data,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personal data, the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 about data collection, personal participation in the maintenanc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llected data, the accountability of data collecting officials.

Members of the Alliance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PPD) have been actively engaging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Legislative Yuan in convening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PPD holds that, a supervising mechanism is essential for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lest the focus of discussion on invasion of privacy rest on the amount of money compensation received by the persons being affected. The items in the exemption clause, APPD insists, be included only the following for a sou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privacy,

a. deemed necessary for national security, b. preventing the lives, freedom and property of others from being damaged (genetics still excluded from this exemption clause), c. the damages being negligible and already compensated by other appropriate available means, d. verification of individuals being impossible and the silence of those individuals being affected on this matter.

However, in the amendment proposed by the Executive Yuan and Legislators, the scope of exemption from notification is enlarged, including items such as “the possible hindrance of execution of public authorities” and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for the purpose of news reporting by news organizations”. The proposed draft by Legislator Hsieh, Kuo-Liang (KMT-Keelung) even included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for the purpose of question and answe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in the exemption clause. That who will supervise the personal date collected by news organizations and legislators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is the most worrisome issue here. How will the personal data be protected in this media-frenzied environment of 24-hour news program and with the abuse of Legislators’ exemption from the opinions they express? This issue is not merely as “just a failure to notify the persons being affected” as explained by Legislator Hsieh, Kuo-Liang; the damage it might cause will never be compensated by the “mor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Legislators”.

If thes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problems are left unaddressed, the first to be amended is the title of this proposed amendment to Computer-Processe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because it contradicts the purpose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反恐、保安、監視器
Feb 20th, 2009 by tahr

反恐、保安、監視器

/台灣人權促進會

內政部日前洋洋灑灑地提出了十億元經費預算,擬將在98年度擴大辦理「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該計畫一方面宣稱符合行政院「擴大內需」之要旨,大量購買監視錄影器材以提振經濟,一方面又重提所謂打擊犯罪的老調說辭,在經濟如此不景氣的情況下,要提早做好預防措施,讓「飢寒起盜心」的不肖之徒不敢輕舉妄動,若是發生犯罪事件也可及早繩之以法。

這種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理由,所進行的各種反過來把人民統統當作罪犯來管理的政策,並非首見。九一一事件後,英美為了加強反恐,對民眾陸續實施多項監管政策,但也引發不少爭議。英國前軍情五處MI5情報首腦Stella Rimington更公開批評,英國政府運用公眾對恐怖主義的恐懼心理限制公民自由,使人民生活在「警察國家」裡。

觀看其他國家的監視器政策,其實還會考量到不能侵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必須通過「個人資訊保護官」的審核,而台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修法完成,及沒有「個人資料保護官」的制度設計的情況下,國家的各種蒐集的人民資訊的行為,都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及規範。

「錄影監視系統」政策背後的思維,始終倒果為因。先行假設人民是犯罪的潛在主體,再企圖以全面社區監視系統換取社會安全。國家預設了所有的公民都是壞人,必須全面監控。這樣的全面監控計畫,讓人們生活在一個無所不被監控的社會中,我們必須時時刻刻監視自己的一舉一動,就像是歐威爾「一九八四」小說情節的再現。這種潛在的監視,帶來的並非是政府宣稱的「治安良好」,而只會迫使被監視的人服從於監視者的價值。照此邏輯推論,不如在全國人民身上加裝隨身攝影機,防制更徹底。

這個十億元錄影監視管理系統計畫,讓我們看到的,並不是一個可以保護人民安全的美景,而是一個把人人都當犯人來管理的惡夢。

台灣社會需要什麼樣的個人資料保護?–個資相關法案座談會
Sep 27th, 2008 by tahr

台灣社會極端缺乏對個人隱私的尊重,個人資料不當地被公務與非公務機關收集,之後因個資外洩造成各種財產、工作、醫療等人權損害。

目前在本屆立法院,行政院提出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顯示政府部門正視當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嚴重不足的現象,欲以修法補正。然而這部「個資法」修正草案,是否在法律界已經充分的討論,足以提供國民完備的個人資料保護,則尚待檢視。本次座談會即針對第七屆立法院第一會期「未竟其功」的個人資料處理法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以及與敏感性個人資料相關的「生物基因資料庫管理條例」等法案,邀請各界相關人士參與,提供各方之專業意見並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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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擴大採樣,全民入罪誰來把關!
Jul 14th, 2008 by tahr

DNA擴大採樣,全民入罪誰來把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7/11上午十點召開記者會,對於警政署在本屆立法院會期所積極推動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修正草案」表達強烈質疑,與會者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顧立雄律師、高涌誠律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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