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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原住民不應缺席
八月 26th, 2009 by tahr

原載於中國時報

2009-08-25 中國時報

【希雅特.烏洛/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立法院將於廿五日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盡速立法是朝野共識,但依據過去經驗,更令人擔心基層執行與中央的立法思維仍存在龐大落差。

此次亟待遷村的受災區域,大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早期許多原住民部落,配合國家政策或考量當時社會環境下進行遷村,還有許多部落因受到迫害,而舉家遷徙到安全求生的處所,在困阨的時刻落腳現址,也與當地的土地建立起情感與緊密的互動,才得以發展屬於自己的文化習俗與生命意義。但在不當政策的主導開發下,外來財團官商勾結的濫用與破壞,卻要原住民承擔這份惡果的同時,還要面臨遷村滅族疑慮的恐懼,無疑對原住民族集體發展權是雪上加霜!

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以及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九:「國家有特別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和其他特別依靠土地、與土地關係特別密切的群體,使他們免受遷移。」過去國內外草率強制原住民遷村案例不勝枚舉,遠離了土地、破壞了族人間的聯結、撕裂否定了文化族群的集體性,都把原住民族推入無止盡的傷痛。

筆者在此建議《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部落災民參與協商的機制,正如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八條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參與任何影響他們權利的決策過程」,只有決策透明、公開參與的情況下,也許需要更多的時間選址,但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個人及集體的權益。

勿讓<災後重建條例>變成災害重見!!
八月 25th, 2009 by tahr

民間社團共同聲明

行政院院會於2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院朝野黨團21日已協商決定「25日、26日及27日召開臨時會,草案逕付二讀,且不提復議,最後一天前一定要完成三讀。」,也就是說,從13日晚上行政院宣布要草擬特別條例開始,攸關數萬災民永久家園要如何重建的法制,在短短14天內,就要被草率決定。

莫拉克已造成了數百位死難者,140多億的農業財務損失,但錯誤的政策所導致民主、人權與生態的浩劫遠甚於天災。在此家鄉重建的關鍵時刻,立法院必須傾聽民意,審慎做好把關工作。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24日舉辦「災後重建管理條例」民間公聽會,廣邀社運團體、地區自救會代表與學者專家出席,會後並作成會議記錄重點摘要寄給各立法委員及媒體。同時,我們對莫拉克重建條例草案有以下二點聲明:

一、我們抗議草率通過「重建條例」!行政院與立法院的草案擬定完全把災民排除在「重建決策機制」之外,沒聽取災區的聲音,是對受災者莫大的侮辱。現階段政府應該先要做的是把受災範圍、災民需求調查清楚,並優先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但很多救災、收容等措施政府都尚未處理完成,卻要急著通過一部問題叢叢的重建條例草案。粗暴的「重建」將是對災民和災區的二度傷害!!

二、我們主張「重建決策機制」應該由下而上,必須到災區去舉辦「公聽會」聽取災民及民間社團意見。救災當然要爭取時間,但重建的過程絕不能急就章,決策程序必須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充分討論。如此貿然、草率通過「重建條例」,卻只是方便行政機關擴權逾越既有法律位階,只是圖利少數企業、財團,卻將為台灣的人權、生態與部落、農村製造更多災難!

發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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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之後的人權議題
八月 21st, 2009 by tahr

(此為投稿原文,中國時報刊載於08/21時論廣場)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事務部主任 鄒宗翰

  政府於月前批准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因為集遊法修法爭議的關係,許多人都把焦點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從這一次救災的情況看來,在颱風過去後,會有更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人權需要關注。

  經濟社會文化權就是與工作、社會安全、家庭生活、參與文化生活以及與居住、食物、水、健康和教育有關的人權,在台灣這些看來都已經受到相當尊重、保障和實踐的權利,卻在這次莫拉克風災後成為新的挑戰,特別是對於社會中被邊緣化的族群,像是偏遠的村落居民以及原住民族來說更是如此。

  災難救助是社會安全的一環,也是檢視政府在面對人民困苦急難時,提供的社會安全以及保障的措施是否有效,面對這次莫拉克風災,政府救災緩慢的情況已經令人失望,接下來的相關補助措施,包括取得醫療以及物品給付、修繕還有重建貸款、接受社區協助計畫等等,考驗著執政當局保護人權的效率。

  許多災民在這一次的颱風中喪失去了家園還有財產,影響到他們基本的生活,而災後的環境衛生也都威脅著他們的健康情況,被沖毀或破壞的學校也令人擔憂災區學生的教育狀況,為了避免這些人權的侵害,這些都是應該預先透過行政部門的協調作緊急以及長期的處理。

  而這次風災重創的多是平埔以及高山原住民族部落,本來文化的傳承還有保留已經不易,柔腸寸斷的土地以及被無情掩埋的村落,都讓這些他們的文化命脈存續成為嚴重的問題,不是遷村或者做都市的安置就可以解決的,如何透過謹慎的規劃,回復原住民族土地的使用、重建過程中維護其信仰與文化,才是符合人權的作法。

  研究和調查指出,對於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過程中的系統性歧視以及忽視往往會造成或者加重災害所帶來的影響以及重建的困難,莫拉克之後除了災後復原以及救助的工作,應該從政策面以及法律面配合《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全面檢討在行政上對於弱勢以及少數團體的階級歧視以及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才能避免下一次災害帶來的悲劇。

2009年7月25日:全球伊朗人權行動日(Global Day of Action)
七月 24th, 2009 by tahr

六月十二日伊朗剛剛結束總統大選,但伊朗人指控這場選舉充滿欺騙以及不法的投票行為,接下來幾天,數以千計的民眾上街抗議選舉結果,伊朗政府殘暴的回應造成至少20人死亡還有數百人嚴重受傷,其中一位少女Neda Agha-Soltan的死狀更被意外拍攝下來上網,見證伊朗政府的暴行,並引起全球批評聲浪,在抗議中,還有數百人遭到逮捕,他們都有可能遭受刑求以及被求處死刑,這些都是對伊朗人民人權的直接傷害。在大選結果公佈之後,更有數以百計的抗議行動在全球15個國家、40個主要城市展開。

因此,伊朗的人權組織團結聯盟(United for Iran)將凝聚世界的力量,在七月二十五日舉辦「全球伊朗人權行動日」(Global Day of Action),在全球90個城市都有不同的活動,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包括屠圖大主教(Archbishop Desmond Tutu), 艾芭迪(Shirin Ebadi), 威廉絲(Jody Williams), 貝提威廉斯(Betty Williams), 瑪莉德(Mairead Maguire), 斐瑞茲‧艾斯奎維爾(Adolfo Perez Esquivel), 曼朱(Rigoberta Menchu Tum), 金大中(Kim Dae-jung)以及世界和平運動運動者忽爾塔(Dolores Huerta), 西恩潘(Sean Penn), 達瑞許(Dariush), 伊朗詩人Simin Behbahani與Ismael Khoie,另外43個阿拉伯地區的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國際人權聯盟(FIDH) 、國際伊朗人權運動(International Campaign for Human Rights in Iran), 諾貝爾女性倡議(Nobel Women’s Initiative)、和平基金會(Peacejam)、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以及全球千百位公民都會為了伊朗人民的人權站出來團結發聲,台灣人權促進會響應、並分享此訊息。

全球伊朗人權行動日(Global Day of Action)有以下幾點訴求:

1. 國際社會應該維護伊朗人民的人權,聯合國秘書長應該立刻指派代表團前往調查入獄者以及失蹤者的情況。

2. 伊朗政府應無條件立即釋放所有的政治犯、良心犯,包括記者、學生以及公民社會運動者。

3. 伊朗應立即停止國家暴力以及對已犯下的罪行負責。

4. 集會遊行自由、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為伊朗憲法所保障,伊朗也應遵守所簽署相關公約之責任。

伊朗人民渴求自由、民主、和平,非正義以及打壓的行動明顯錯誤,勝利也終將是掙取自由者的,伊朗盼望民主以及有責任政府的人終將獲得勝利,我們支持你們。」
–198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屠圖大主教(Archbishop Desmond Tutu)

在歷史上有幾個重要時刻市民挺身要求他們的人權以及公民權,我們在一次來到這個時刻,許多伊朗的抗議就像印度的甘地、美國的馬丁路德以及南非的曼德拉站出來的時刻,我們正在目睹全球的憤怒以及團結,全球一定要在7月25日團結與伊朗人民站在一起。」
–伊朗團結聯盟(United for Iran)

透過全球伊朗人權行動日,我們將讓全球的人都更了解伊朗人正在為了民主而奮鬥,並請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到立刻伊朗協助停止遽增的暴行以及調查伊朗政府所造成的人權侵害。」
–2003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艾芭迪(Shirin Ebadi)

我與其他五位諾貝爾和平獎得者以及數百萬在伊朗以及全球的民眾要求伊朗政府應立即恢復公民自由,釋放所有政治犯以及撤回街上的警力以及特別警備隊,並尊重伊朗人民的基本權利。」
–197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瑪莉德(Mairead Maguire)

更多訊息請見伊朗團結聯盟(United for Iran)網站

[投書]監視器侵犯了什麼權利?
四月 15th, 2009 by tahr

監視器侵犯了什麼權利?

2009-04-15 中國時報 【邱伊翎、劉靜怡】

據報載,警政署將五年內透過監視系統的設置,建立全台「電子城牆」。而繼內政部的十億元「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之後,台北市長日前也宣布要撒下十六億元在台北市架設一萬三千部「智慧型錄影監視器」,市長信誓旦旦地說:「畫面只有公部門可以調閱,不會造成隱私權問題。」

台灣全面架設監視器系統,可以回溯到一九九八年內政部的「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及其後的「天羅地網」計畫(補助各鄰里架設監視系統),這些規畫僅為了應付當時一些重大案件,在輿論壓力之下,倉促推出,對於裝設監視系統應有的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討論與安排,完全付之闕如。甚且,這些突然在各大路口及社區大增的監視器,是一直到了二○○三年實施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才被賦予了架設的法律依據。

台灣每年到底透過監視器破獲了多少案件?我們無從得知。但,監視器究竟了侵犯了什麼樣的人權?也從來沒有被認真地被討論過。大家應該都有在攝影機或是相機前面手足無措的經驗,當我們知道自己正在被錄影或監視的時候,我相信沒有人會因此而感到相當自在。從憲法保障人民自主性與基本權利的出發點來看,大量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的結果,首當其衝可能遭到侵害的是人民的「表意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當人們知道自己參加遊行會被錄影監視系統錄下來時,可能也會影響人們參加集會遊行的意願。

從台灣目前的法制情況觀之,直接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監視器並沒有明文規範,而是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中規定,警察對於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架設監視器。然而,何謂「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定義其實模糊而廣泛。

在〈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辦法〉中,我們看到錄影監視系統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里長也可以經由警局同意後於各里架設錄影監視器,里長為管理人。但實際上,一般民眾在發生意外時,要調閱這些錄影資料時,有時反而會遭到警局的刁難。其實我們並不知道這套由里長、警局搭配監視器所建構出來的監視體系所蒐集的資料,究竟誰可以調閱資料?誰可以處理、利用這些資料?誰來管理這些資料?這個系統除了監視人民之外,保障了人民什麼?

當全台灣各地的公共場所都架設錄影監視系統時,是否也都會做出明顯告示,讓人民得知自己正處於被錄影與監視情況下?當人民在不知道自己處於被錄影監視情況下被監視時,這可能也違反了蒐集個人資料而未達到告知之目的。據OECD個資保護的八大基本原則,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蒐集須有「正當理由」及「取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有權得知自己個資被蒐集,也有權更正資料的正確性及調閱資料。

參照英國的錄影監視器規範,除了必須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人權法」、「犯罪預防與秩序維護法」的規範之外,還必須通知「個人資訊保護官」,告知設置的目的、數量等等(而在台灣,目前這項審核工作,卻是由警察局來執行),地方資訊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使用團體、利益團體都有相關的規範。而台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修法完成,及沒有「個人資料保護官」的制度設計的情況下,國家各種蒐集人民資訊的行徑,都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及規範。

「保護」與「控制」往往只有一線之隔。二十六億的錄影監視系統,究竟是「保障人民安全」,抑或是在施行一種「全面的社會監控」?到底會不會侵犯人民的隱私?恐怕不是執政者自己說沒有,就算數了。(邱伊翎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劉靜怡為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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