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數位人權

Ge zi fa tou shu 0812

個資法亟需抓漏,個資會必須與部會平起平坐

水桶破洞,不應等到水流乾了,才開始彌補。個資保護不是只有個資外洩事件通報、通知,更包含每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前、中、後的法遵輔導與落實,以及提供個資當事人清楚、容易取得的權利實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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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個資三法修法座談會

所謂「獨立監督機關」只是「獨立監督機制」的下位概念。為運作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之資料自主,成立專責機關固然必要,但但並非僅設置獨立監督機關,獨立監督機制的建置工程即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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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人權刻不容緩:公民團體對台灣政府提出的九大訴求

政府至少應針對衛福資料、健保資料、醫院病歷與檢驗等健康資料之利用,訂定明確保障個資保護的規範,落實自主之知情同意、事後控制(停止利用與刪除)、撤回同意等權利,以符合台北宣言等醫學研究倫理、111年憲判13號憲法判決之保障之病患尊嚴與資訊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