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資法亟需抓漏,個資會必須與部會平起平坐
水桶破洞,不應等到水流乾了,才開始彌補。個資保護不是只有個資外洩事件通報、通知,更包含每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前、中、後的法遵輔導與落實,以及提供個資當事人清楚、容易取得的權利實踐方式。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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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Dec.10 1984

水桶破洞,不應等到水流乾了,才開始彌補。個資保護不是只有個資外洩事件通報、通知,更包含每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前、中、後的法遵輔導與落實,以及提供個資當事人清楚、容易取得的權利實踐方式。

所謂「獨立監督機關」只是「獨立監督機制」的下位概念。為運作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之資料自主,成立專責機關固然必要,但但並非僅設置獨立監督機關,獨立監督機制的建置工程即已完成。

立法院下週一將開始審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台灣人權促進會身為開啟本項立法之憲法訴訟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的原告團體…

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個資任憑業者分享、利用的隱私條款嗎?病人只能容忍就醫與社福資料未經個人同意,供第三方研究利用,除了事後退出外,沒有更進一步同意權的…

政府至少應針對衛福資料、健保資料、醫院病歷與檢驗等健康資料之利用,訂定明確保障個資保護的規範,落實自主之知情同意、事後控制(停止利用與刪除)、撤回同意等權利,以符合台北宣言等醫學研究倫理、111年憲判13號憲法判決之保障之病患尊嚴與資訊自主權。

目前個資法仍缺乏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可採取的政策工具,以預防其他部會發展過分蒐用個資,或是過度限縮資訊自主權(例如現行個資法保障的查閱權、停止利用、刪除權等)的政策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