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健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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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個資三法修法座談會

所謂「獨立監督機關」只是「獨立監督機制」的下位概念。為運作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之資料自主,成立專責機關固然必要,但但並非僅設置獨立監督機關,獨立監督機制的建置工程即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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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再利用的健全法制基礎建設還要等多久?《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能讓被宣告部分違憲的健保資料庫使用就地合法嗎?

衛福部在短短25個條文的草案中,企圖為現有的「健保資料庫」打造就地合法的基礎,再將本來以行政規則搭建之目的外利用申請程序提升至法律位階,也補上個人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之機制,並把整套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及於衛福部主管的所有「衛生福利資料」,欲一次打通衛福資料再利用的任督二脈。然而,衛福部的草案看似面面俱到地回應憲法法庭要求,實際上卻在程序設計與實體規範的相關條文中,埋藏虛晃一招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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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發言稿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