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打到骨折的退出權,在「法定職權」大旗下灰飛煙滅
立法院於11月13日進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法案的黨團協商,提出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要件。這項條文,若完成二、三讀程序,將影響人民日後健保個資退…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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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月13日進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法案的黨團協商,提出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要件。這項條文,若完成二、三讀程序,將影響人民日後健保個資退…

「我是為你好!你不要問這麼多」的取得資料模式,要病人無條件相信研究必定具有公共利益,是一廂情願的信仰,不是可被驗證、驅動進步發展的科學方法。

所謂「獨立監督機關」只是「獨立監督機制」的下位概念。為運作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之資料自主,成立專責機關固然必要,但但並非僅設置獨立監督機關,獨立監督機制的建置工程即已完成。

從資料庫建置與管控、退出權與同意權行使、資料利用範圍、資料資全措施、內外部監督機制等面向檢視衛福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之問題。

衛福部在短短25個條文的草案中,企圖為現有的「健保資料庫」打造就地合法的基礎,再將本來以行政規則搭建之目的外利用申請程序提升至法律位階,也補上個人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之機制,並把整套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及於衛福部主管的所有「衛生福利資料」,欲一次打通衛福資料再利用的任督二脈。然而,衛福部的草案看似面面俱到地回應憲法法庭要求,實際上卻在程序設計與實體規範的相關條文中,埋藏虛晃一招的魔鬼。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