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位人權平行報告:公政公約審查影子報告
本報告為回應政府繳交之兩公約國際審查國家報告之民間團體平行報告。各點次可對照第四次國家報告回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結論性意見閱讀。本報告已於2025…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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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為回應政府繳交之兩公約國際審查國家報告之民間團體平行報告。各點次可對照第四次國家報告回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結論性意見閱讀。本報告已於2025…

本文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投稿參加2025台灣網路治理論壇(TWIGF)之座談會側記。側記由Patrick撰寫。 隨著AI快速發展,政府該如何平衡收集個資與使用資料的兩難,應對…

水桶破洞,不應等到水流乾了,才開始彌補。個資保護不是只有個資外洩事件通報、通知,更包含每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前、中、後的法遵輔導與落實,以及提供個資當事人清楚、容易取得的權利實踐方式。

所謂「獨立監督機關」只是「獨立監督機制」的下位概念。為運作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人民之資料自主,成立專責機關固然必要,但但並非僅設置獨立監督機關,獨立監督機制的建置工程即已完成。

台權會建議立法院應對違法的公務機關採取罰鍰,並加上針對違法且未依規定改正的機關採取暫時禁止蒐用的禁制令,以及刪除違法所得個資的命令,才能有效降低公務機關系統性違法帶來的損害。在委員身分上,為維持個資會獨立性,也不應從其他機關遴選。

目前個資法仍缺乏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可採取的政策工具,以預防其他部會發展過分蒐用個資,或是過度限縮資訊自主權(例如現行個資法保障的查閱權、停止利用、刪除權等)的政策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