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酷刑公約施行法,不能再等!
六月廿六日是國際反酷刑日,紀念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正式生效。但對於台灣而言,我們無法正式參與聯合國相關的人權事務,這部公約也尚未國內法化,唯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有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的原則性規範。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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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Dec.10 1984

六月廿六日是國際反酷刑日,紀念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正式生效。但對於台灣而言,我們無法正式參與聯合國相關的人權事務,這部公約也尚未國內法化,唯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有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的原則性規範。

台灣的許多非政府組織,選在這天來到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對新加坡當局表達我們對於Amos Yee當前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高度關注,並要求新加坡當局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規定與承諾,考量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與身心發展之權利,尤其特別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以及第40條第一款:「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新加坡政府應確保Amos Yee獲得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其安全與健康的充分保障。再者,法院應重新進行審理,並立即釋放Amos Yee。最後,我們也對台灣政治人物呼籲,不要前往新加坡進行訪問,除非新加坡當局改變態度,釋放Amos Yee這位年輕的良心政治犯。

立法院怠忽職守,在草率的審查過程中,倉促通過四位大法官的人事任命案,但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仍將依照原定計畫,就四位被提名人進行實質之評鑑,並在被提名人就任前,公布評鑑結果,做為檢視這四位「大法官」未來能否善盡職責之依據。

6/10於立法院大法官人事審查公聽會上,有立法委員提及,總統府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料。大法官作為國家重要之職務,無論是被提名人或是總統府,豈能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審查資料供立法院審查?
儘管各黨團均發出聲明,絕對會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嚴格審查」。要質疑的是:沒有具體資料,如何嚴格審查?是以,民間監督大法官提名聯盟在此提出最嚴重的聲明,具體要求立法院,應杯葛以延長本週為期甚短的審查作業。只有「延長審查」,才能「嚴格審查」!

2012年九月,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推出《國籍法》民間版本,進行立法遊說,希望使婚姻移民歸化條件、適用對象、以及歸化後的權益更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解決新移民於歸化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然而至今我們所見內政部提出的《國籍法》修法版本不僅換湯不換藥,甚至有違移民人權!(條文說明如附件)

甚至羅瑩雪更有資格依兩公約施行法來行政,因為法務部據說是主責推動「人權大步走」落實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所以部長依職權落實2013年來台灣審查國家人權報告的專家們的結論建議:「強烈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不至於說不過去,但作為一位佛教徒,作為主推人權政策的部長,她連嘗試在民意前捍衛一下自己的人權政策都沒有,一句話都沒有。

今天是本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最後一個審查日,今日會議將決定是否有修憲案能進入院會,以及以什麼樣的形式進入院會審查。在修憲委員會為期七天的審查期間,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曾經提出綁案、併案的主張,並對會議進行技術干擾為修憲進程製造變數。因此,我們今天聚集在群賢樓前,以行動為憲改守候。
這一階段憲改能否有成果,以及有什麼成果,關係台灣這一波民主化能否走下得下去。因此,今天究竟有哪些修憲案能走出委員會,以及接下來的朝野協商會不會再增添不利憲改的因素,都是我們今天所關心的問題。

這波反廢死,許多民眾主張先不管公平審判了,應立即處決殺人者,甚至質疑兩公約之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是在保護「壞人」。事實上,若回頭看聯合國為何在二戰後起草與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並進而在1966年將宣言法律化為兩公約條文,就是在處理當時世人相似的憤怒與情緒:納粹大屠殺下的浩劫。而人權語言即踏在這樣的情緒中,透過各種多元背景的對話、思辨,最終形諸所見之兩公約條文。這些文字幾乎是在悲觀絕望中誕生的微光,起草者深知人類必定再犯,故透過建立普世人權機制,約束與減緩侵害人權再發生。

要充分確保兒童人權的實現,不應只在憾事發生後,法律人和國家社會才忽然站出來展現所謂永不妥協的決心,而應如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有關讓兒童免受暴力的解釋:不應只狹隘地關注暴力事件、和暴力的程度與類型,而應關注兒童作為權利享有者的正面發展與福祉,也就是說,應該要從預防的角度,為兒童建立友善的環境。再者,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不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由,去採取任何有損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舉止,比如體罰或其他殘忍有辱人格的懲罰。

台灣是否需要死刑制度,是否可以停止執行,或是否需要什麼樣的替代措施,都可以也需要有更多討論。但如果每次有案件發生,只是換來更多的煽動仇恨言論、更多的嚴刑峻罰,甚至要剝奪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可能可以獲得減刑或假釋的所有法定基本權利,這種踩在被害者屍體跟鮮血上的口水正義,只是在把台灣帶向極右的奴役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