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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調通聯紀錄的霸道北市府

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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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言詞辯論庭在即 Hydis工人依然「被缺席」

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強制驅逐出國後更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三年,對此毫無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黑名單手段,Hydis工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告,北高行將於6月16日展開言詞辯論庭(104年訴字第01861號)。然而,身為原告的Hydis工人卻依然不得其門而入,針對移民署祭出禁止入國三年之處分,Hydis工人曾提出暫時狀態聲請(105年度裁字第512號)與停止執行(105年度裁字第559號)之抗告,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喚韓國證人到庭,行前行文要求移民署證人到庭期間暫時解除境管,而Hydis工人孔志榮也順利入境到庭作證,顯見司法對於正當程序保障之積極義務,並非無能力落實,無論當事人作為刑事證人抑或行政訴訟原告,程序上皆應受相應之保障,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何以輕巧一句「得委任訴訟代理」無視Hydis工人訴訟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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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不要障礙法 警政署加油好嗎?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呼籲警政署,在接下來朝野協商的過程,應研議易於辨識、能確實連結個別人員的具體身分識別,不應堅持對集會遊行實屬不合理限制的「安全距離」,最重要的是,確立一套符合比例原則、正視集會遊行權利的執法訓練系統,在新法施行前,改進因襲威權的敵我意識而生的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態度,配合並促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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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問題,只在於「許可制」?

新任內政部長表示人民團體法未來可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然而人團法的問題,真的只在於「許可制」嗎?

台灣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發展算是非常活躍及多元的亞洲國家,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法規,卻仍然停留在戒嚴時期的「管制」文字,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因內政部認為「都市更新不會有受害者」,所以禁止該團體以這樣的名稱作登記。此法並未能夠鼓勵公民社會發展、公開透明並協助其獲得資源,這樣的法規條文還能繼續存在,也算是一大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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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傷隱私的台鐵實名制列車

端午佳節即將到來,準備返鄉的你是否曾思考購票背後的隱私權益?

可能有人會誤解實名制的意義,認為現在用台鐵線上購票,也是要實名(填身分證字號)。但所謂實名制,是指若使用該服務,非出示真實身份不可,沒有具名或匿名的空間。打個比方,假如今天大家要買火車票,不論是去車站窗口、超商或線上購票,都要登記真實身份,那這就是實名制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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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改革會帶動社會變革

 「法務部如果真心想要這個方案成功,除了限制適用範圍在那些非暴力犯罪者上,以解決大眾之疑慮之外,更重要的不要讓出去工作的囚犯四處碰壁,尤其出門工作可能的歧視或跟隨而來的勞動剝削。導致法務部希望受刑人可藉機提早適應社會,卻變成提早被社會排斥或剝削。配套沒做好,會讓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自始就失敗,後續改革會更加艱辛。 」

Xia zai

「提告」與「撤告」的是非與政治

 當晚,有更多人是看到訊息之後才到現場加入「靜坐」,或只是到現場提供「醫療急救」,或是有人趕到現場是為了「控制場面」,避免更加混亂。然而,舊政府在當晚調派二千名以上的鎮暴警察到現場,不論現場情況如何,將所有民眾當作「敵人」一般,動用警棍及強力水車,對靜坐民眾使用暴力。甚至,還到台大醫院的急診室索取當晚的就醫名單,要對當晚的受傷者進行「法律追訴」。這樣的驅離方式及起訴,又有多符合「比例原則」、法治國的「正當程序」及所謂的「是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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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時代真的會來臨嗎?

集會遊行保障法第5條來自行政院版草案,雖然改成語氣緩和的「安全距離」,但內容擺明就是「禁制區」的規定,現行法第6條中所列地點全被留下,還加碼總統及副總統住居所、檢察署、醫療機構,儘管距離上限由300公尺縮減為50至150公尺不等,委員會的結論似乎也滿足於將「安全距離」大幅縮減。但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非得要有「禁制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