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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保外」才能挽救更多監所受刑人的性命與健康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Dsc

機場擴建大戰 環境影響誰人在乎?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表示,雖然四月底五月初才剛辦完聽證,且聽證爭點包括跑道選址及興建航空城的環境影響,然而,因為僅三個半天的時間,要處理三十幾個航空城的具體爭議,時間根本就不夠用,前述八大環境問題,在聽證會上實無法被好好釐清。故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不應以聽證已經討論過相關問題作為理由來拖延環評的舉行,而應該即刻就進入環評程序!況且,舊政府不願做環評,不代表新政府也要如此,林彥彤呼籲新政府上台,可以改變態度,自己主動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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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調通聯紀錄的霸道北市府

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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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言詞辯論庭在即 Hydis工人依然「被缺席」

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強制驅逐出國後更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三年,對此毫無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黑名單手段,Hydis工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告,北高行將於6月16日展開言詞辯論庭(104年訴字第01861號)。然而,身為原告的Hydis工人卻依然不得其門而入,針對移民署祭出禁止入國三年之處分,Hydis工人曾提出暫時狀態聲請(105年度裁字第512號)與停止執行(105年度裁字第559號)之抗告,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喚韓國證人到庭,行前行文要求移民署證人到庭期間暫時解除境管,而Hydis工人孔志榮也順利入境到庭作證,顯見司法對於正當程序保障之積極義務,並非無能力落實,無論當事人作為刑事證人抑或行政訴訟原告,程序上皆應受相應之保障,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何以輕巧一句「得委任訴訟代理」無視Hydis工人訴訟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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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不要障礙法 警政署加油好嗎?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呼籲警政署,在接下來朝野協商的過程,應研議易於辨識、能確實連結個別人員的具體身分識別,不應堅持對集會遊行實屬不合理限制的「安全距離」,最重要的是,確立一套符合比例原則、正視集會遊行權利的執法訓練系統,在新法施行前,改進因襲威權的敵我意識而生的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態度,配合並促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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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問題,只在於「許可制」?

新任內政部長表示人民團體法未來可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然而人團法的問題,真的只在於「許可制」嗎?

台灣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發展算是非常活躍及多元的亞洲國家,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法規,卻仍然停留在戒嚴時期的「管制」文字,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因內政部認為「都市更新不會有受害者」,所以禁止該團體以這樣的名稱作登記。此法並未能夠鼓勵公民社會發展、公開透明並協助其獲得資源,這樣的法規條文還能繼續存在,也算是一大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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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傷隱私的台鐵實名制列車

端午佳節即將到來,準備返鄉的你是否曾思考購票背後的隱私權益?

可能有人會誤解實名制的意義,認為現在用台鐵線上購票,也是要實名(填身分證字號)。但所謂實名制,是指若使用該服務,非出示真實身份不可,沒有具名或匿名的空間。打個比方,假如今天大家要買火車票,不論是去車站窗口、超商或線上購票,都要登記真實身份,那這就是實名制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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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改革會帶動社會變革

 「法務部如果真心想要這個方案成功,除了限制適用範圍在那些非暴力犯罪者上,以解決大眾之疑慮之外,更重要的不要讓出去工作的囚犯四處碰壁,尤其出門工作可能的歧視或跟隨而來的勞動剝削。導致法務部希望受刑人可藉機提早適應社會,卻變成提早被社會排斥或剝削。配套沒做好,會讓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自始就失敗,後續改革會更加艱辛。 」

Xia zai

「提告」與「撤告」的是非與政治

 當晚,有更多人是看到訊息之後才到現場加入「靜坐」,或只是到現場提供「醫療急救」,或是有人趕到現場是為了「控制場面」,避免更加混亂。然而,舊政府在當晚調派二千名以上的鎮暴警察到現場,不論現場情況如何,將所有民眾當作「敵人」一般,動用警棍及強力水車,對靜坐民眾使用暴力。甚至,還到台大醫院的急診室索取當晚的就醫名單,要對當晚的受傷者進行「法律追訴」。這樣的驅離方式及起訴,又有多符合「比例原則」、法治國的「正當程序」及所謂的「是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