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新聞稿]集遊法應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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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新聞稿]集遊無罪/檢察官濫權/法務部違法

1987年7月台灣雖然宣佈解除戒嚴,但當時一黨專大的國民黨政黨繼續把戒嚴體制,透過國安三法,借屍還魂地過渡到一般法律裡,繼續箝制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利。因此解嚴雖已近25週年,台灣社會也歷經多次民主選舉洗禮,二次中央政府政黨輪替,但是此部集會遊行法卻依然屹立不動。即便是1980年代靠著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其2000年執政期間,國會無能好好討論國安三法的修正,執政者便宜行事地繼續利用集遊惡法,授權檢警機關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集遊法竟成了社運團體與弱勢人民的金箍咒。集會遊行中,原本應維持中立角色的警察、檢察、司法機關居然服膺惡法亦法的教條,以為依法行政,殊不知已淪為服務政權的打手,無法扮演維護法治的中立角色。

立法院第七屆會期曾因為2008年陳雲林事件中的行政濫權,集遊惡法的修改一度獲得朝野高度的關注。儘管執政黨、在野黨始終對於集遊法修正幅度存有差距,但至少對於現行法將集遊者視為潛在犯罪行為,以刑罰制裁集會遊行等落後規定,咸已達成修法共識。

根據兩公約實施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改進。後來我們的確看到,許多抵觸兩公約需要檢討修改的法令,來不及在期限內完成,因此總統府後來發出新聞稿表示:「至尚未修改而有所抵觸之法律內容,則依據 「後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兩公約。」總統此段發言,其實也正是為失職的各級政府機關找到解套,要求公務人員以兩公約為底線,莫再以過時惡法侵害人權。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執行協調單位,應明確認定現行集遊法相關的刑罰規定,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例如集遊法現行第29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讓國家機器以合法的暴力恫嚇、鎮壓集會遊行參與者,特別是其負責人。同樣地,集遊法30條規範的「特別刑罰」:集會遊行中若「侮辱公署」,也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越了一般刑法刑度,成了官方處罰集會遊行中批判政府較激烈人士的利器。

因此我們要求法務部應明確認定集遊法涉及刑罰罪責部份,已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並通令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參照。尤其最高檢察署亦應依法務部所作成之解釋,通令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不得對集遊法被告,以偵查、起訴、上訴等司法手段,侵害、騷擾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面對二天後即將到來的立法院與總統選舉,我們期待人民所選出的新國會與新政府,能在選後明確承諾集遊法修正的時間表,早日把街頭真正還給人民 !

我們要求:

1. 法務部應在一週內明確認定集遊法涉及刑罰罪責部份,已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宣告為失效條文,並通令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參照。
2. 最高檢察署應依法務部所作成之解釋,通令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不得對集遊法被告,以偵查、起訴、上訴等司法手段,侵害、騷擾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3. 內政部警政署應依法務部所作成之解釋,通令全國各縣市警察局不可再以集遊法之名義,騷擾、干預、防礙人民和平集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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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聲援團體:雙和護樹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原住民族行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桃園地鐵促進會、小米穗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