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宣判無罪之聲明

集遊無罪,集遊法違憲--
台權會針對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宣判無罪之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師範大學公領系林佳範副教授,因2008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前訴求為集遊法送終的請願活動,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之首謀」而依集遊法29條起訴。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兩年多來本案共六次開庭,今日終獲法官無罪之判決。台灣人權促進會予以肯定,尤其特別感謝三位義務律師(高涌誠、郭怡青、羅秉成)在過去二年間為本案提供的法律協助。台權會籲請檢察官尊重此一判決,不應再提出上訴,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另外針對並為國會裏的集遊法修法僵局,以及當權者用「集遊法懲罰小型和平集等現況,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仍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要求大法官積極審理集會遊行法之釋憲案

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因違反集遊法遭起訴,原訂於2010年9月9日宣判,但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之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及第二十四條侵犯人民自由權利之虞,而停止宣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釋憲案至今已過了一年多,大法官卻遲未做出解釋。在此期間,仍有許多民眾、社運人士因集遊惡法被起訴甚至被作出有罪宣判。台灣人權促進會主張,在集遊法等待釋憲期間,相關集遊法案件應立即停止審判,等待釋憲結果。大法官應積極回應民間對集遊法釋憲的期待,清楚說明現行集遊法是否與憲法人權保障有所扞格。

集會遊行法違反兩公約,須加速修法

台灣已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並且完成兩公約施行法。《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明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李明璁案審理期間,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亦曾於出庭作證時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445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 29 條」。我國集會遊行法已明顯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

兩公約施行法中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也指出不符兩公約之規定,應於兩年內完成法令之修訂。兩公約生效至今已近兩年,但卻不見立法院修法之進展。對於立法院的怠惰與失職,造成持續有人因集遊法而受害,台權會在此予以譴責。國會兩大黨─國民黨及民進黨不應逃避此責任,須立即加速集會遊行法之修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以免讓更多的司法資源、社會資源耗費在這條違憲、違反兩公約的惡法當中!


****集遊法被告台大教授李明璁聲援林佳範的信****



敬愛的林佳範教授、台權會與其他 NGO 先進、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很抱歉,因為我人在首爾參加國際研討會,不好意思無法親自到法院,和各位一同聲援佳範教授並聆聽宣判。謹藉此短信,簡要表達我對本案與集遊法修法動向之關注。

首先,個人認為,林教授與台權會等 NGO 團體所為,僅在行使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國民之集會、言論與請願等自由權利,且於活動全程未曾造致任何危害公眾秩序安全問題,無論就動機或行為而言,都應全然無罪。

然而,即便法官在惡法尚未廢除之前提下,難以立刻作出無罪判決;個人認為,本案至少應比照先前我案(同樣亦遭集遊法以首謀起訴),即刻暫停審理、並由承審法官就「集遊法是否侵損人民權益問題」再次提請釋憲。

此外,如果集遊法繼續停留在「一部惡法,各自判訴」的階段,讓有些個案得以無罪(比如紅衫軍案)、有些則被判有罪,這將對許多缺乏社會資源與媒體關注的弱勢群體,造成不公的分化、與不義的打壓效果。

所以,無論本案今天宣判結果如何,個人都感謝佳範教授與台權會等 NGO朋友們的努力;並再次誠摯呼籲:馬總統至少應在此任期結束前,履行其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所應盡之義務,儘速協調立法院廢除或修改集遊法,將理當受憲法保障之和平集會遊行權利,無條件也無保留地歸還給人民。

李明璁
臺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2011/11/30 傳真自韓國首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