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院民告官,要求法官現場勘驗
建於一九三○年的樂生療養院,是台灣目前唯一的痲瘋病(韓森病)隔離醫院,目前院區尚居住有三百一十多位院民,平均年齡七十四歲,並且住在樂生院均超過五十年,樂生院清幽的環境與居家式的生活起居極適合患者安養。但是,屬於院民生活空間的美麗家園,卻因為一九九四年捷運工程選址於此,規劃為捷運新莊線機廠,即將面臨全部被剷除的命運,所有院民都將被強制搬遷至新建醫療大樓「住院」。
由十餘位台灣律師自發組成「漢生病友人權保障律師團」,義務協助院民向相關單位(捷運局、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提出訴訟。律師團提出要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板橋地方法院於今日(4月7日)上午召開訊問庭,針對律師團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請求進行初步瞭解。庭上有三位律師團代表、四位院民代表出席,並吸引許多關心樂生院去留的社團朋友、學生及國內外媒體到場旁聽。
病友律師團主張,國家本就應該照顧這些痲瘋病患者,並在將他們隔離之初便承諾於樂生院長期照顧,因此院民應享有繼續居住於此的權利,樂生院院民居住並使用樂生院的狀況不能比擬成一般病人住院。院民與捷運局之間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現在樂生院的土地只是管理者變更,其原本要照顧院民的使用目的並未變更。而院民最初都是因為國家錯誤政策強制隔離而進入樂生院,政府也承諾予以長期照顧,現在不能因為捷運工程又要求他們搬遷,形同二度隔離。
律師團發言人馬潤明律師進一步主張,憲法中保障的人權是最高位階,院民應該享有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第十五條生存權之保障,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就醫及無障礙環境建構之保障,捷運局不得強迫院民搬遷或進行其他如砍樹等形式的迫遷手段。新建醫療大樓捷運局和衛生署雖然美其名是為安置院民而設計,但是事實並非除此,新大樓的設計根本不適合這些肢體殘障、年邁的院民居住。
院民在面臨捷運工程動工、被迫搬遷等狀況下,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律師團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提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最後,樂生院院民及律師團今日在庭上皆一致強烈建議法官近日內到樂生院現場進行勘驗,以確實瞭解院民居住樂生院的現況、捷運工程的危害與新建大樓的缺失,並進行確實的瞭解。
本日訊問庭為台灣樂生院民告官的第一步動作,繼本日之訊問庭之後,下週二(4月12日)上午11時將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法庭(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1巷1號)針對衛生署、樂生療養院院方及台北市捷運局提出行政訴訟之假處分開庭。同日下午,台權會、台灣律師團等將全程陪同樂生院戰前院民代表黃金涼女士赴日本,進行4月13日於東京地方法院的第一次口頭辯論庭,隨後並有參訪日本長島愛生園、於大阪召開支援集會等活動,歡迎媒體朋友隨行採訪。
本日訊問庭時間:2005年4月7日(週四) 11:30~12:00
地 點:板橋地方法院
出 席 者:馬潤明律師 (台灣漢生病友律師團發言人)、邵華律師、蕭蒼澤律師、
院民代表湯祥明、呂德昌等
新聞聯絡人:
律師團發言人 馬潤明 律師 0917-768-427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吳佳臻 02-23639787 / 0916969020
樂生院民告官,要求法官現場勘驗
07 April 2005 | 08: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