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針對法務部對黃麟凱違法執行死刑

2025/1/17 :歐洲聯盟對外事務部(EEAS)聲明指出,在台北遭處死的黃麟凱被判決謀殺兩人,歐盟對此犯行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向受害者家屬表示誠摯慰問。國際人權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聯合聲明「譴責賴清德總統任內執行首例死刑」

2025/1/16 23:50 

【聯合新聞稿】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針對法務部對黃麟凱違法執行死刑
 

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憲法判決的死刑執行不會讓社會更安全,不會讓人民對政府更信賴,亦不能解決政黨對立,只會讓社會更嗜血、讓人民更厭惡政府及政治現狀。我們強力譴責賴清德政府用死刑執行試圖轉移政治困境。

檢察總長邢泰釗應按憲法判決為死囚提起非常上訴

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中,憲法法庭就各該聲請人包含黃麟凱在內之案件已諭知「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一特殊請求權之賦予,使各該原因案件聲請人例外地取得「間接的」非常上訴聲請權,也就是原因案件聲請人得透過刑事訴訟現有的非常上訴途徑「借道」行使其個案救濟權。如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或滿足特別非常救濟事由時,檢察總長即應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而就個案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罪行」之部分,檢察總長於個案中並無自創「情節最嚴重罪行」基準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憲法法庭之所以諭知非常上訴作為個案救濟途徑,至少隱含認定原因案件之終局確定判決,因例外溯及而「當然違背法令」,此際,檢察總長並無裁量餘地,即應依113憲判8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使最高法院對聲請人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個案是否符「情節最嚴重罪行」,以保障聲請人之合法權益。

法務部長鄭銘謙應落實憲法法庭的意旨

檢察體系應允許辯護人有足夠時間為剩下的36位死刑犯請求聲請非常上訴,尤其其中至少有邱和順、王信福兩位民間正在救援的冤案,呼籲在檢察總長沒有全盤檢視全部案件之前,法務部長不能執行死刑。

司法體系應實質審理死刑定讞個案特別救濟事由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於2025年1月16日晚間七點三十分,發出【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 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新聞稿,譴責法務部於113憲判8甫宣判完不到半年,即草率做出執行死刑之決議。黃麟凱案件有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之疑義,及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

接著於同日晚間八點三十分,律師團遞交黃麟凱之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籲請法務部應依法槍下留人,並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敬請協助轉告執行檢察官。

律師團隨後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也向憲法法院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

然而法務部仍一意孤行、違法執行死刑。根據法務部記者會,法務部仍於晚間十點零二分槍決黃麟凱,可謂違法執行。

廢死聯盟與民間團體再次嚴厲表達憤怒與遺憾。明年是兩公約第四次的國際審查,過去三次審查,即使國際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次次提醒,台灣政府不但執意忽視,還一而再、再而三以執行死刑挑釁國際人權標準,也讓台灣民主人權形象蒙上陰影。歷史不會忘記民進黨賴清德政府今日所做的決定。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5/1/16 22:45 法務部舉行記者會 
2025/1/16 20:30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更新「黃麟凱非常上訴狀稍早已遞交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法務部請依法槍下留人。
2025/1/16 20:00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改基金會共同聲明「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

2025/1/16 19:30

【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 ​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

而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 ​

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 ​

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 ​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

​ 聲明團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5/1/16 18:30 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執行命令」


死刑犯的故事:在這個世界無法相處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