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船員淪為「人質」,遭台灣政府軟禁四個多月

2001.05
  「每一個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這是陳水扁總統在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令人印象深刻的致詞,言猶在耳,未料一個月後發生的希臘油輪阿瑪斯號擱淺漏油事件,卻見到台灣政府以公權力侵犯人權。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M/V Amorgos)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面擱淺。嗣後因船殼破裂,燃油外洩,污染墾丁國家公園海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致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後者再去函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以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等相關船員離境。比起油污問題,政府將這幾名希臘船員限制出境的作法並未被媒體注意,如今他們形同「軟禁」在台已逾四個月,號稱「人權立國」的政府其實已嚴重侵犯人權,我們要求政府立即解除禁令,理由如下:

1. 現代文明國家之法律,均以尊重個人人格為基礎。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也只能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即使債務人無力清償,也不得以剝奪債務人之人身自由為手段,而施以「對人執行」。這就好比小宋欠老李錢,老李也只能要求法院扣押小宋的財產(如房子),迫其償還,卻不能綁架小宋或他的家人做為「人質」,否則無異於非法惡意的討債公司之行徑。然而,台灣政府機關「限制船長及輪機長」離境之真正目的,正是為了要「促使船東出面處理油污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參見環保署網站提供之新聞資料,以及環保署五月四日函(90)環署水字第0027410號),船長及輪機長顯然已淪為「人質」!更何況「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均為單純之受雇人,屬於勞工階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船東及其保險公司之間之索賠及談判,涉及鉅額損害賠償以及擔保函等問題。船長及輪機長身為受雇人,人微言輕,焉可能左右船東或保險公司之決定?如果船東及其保險公司不能依政府機關之要求提供鉅額賠償或擔保,難道政府機關要永遠限制船長及輪機長出境?以「留置船員」-「挾持人質」為手段要求賠償或進行談判?

2. 希臘船長與輪機長之出境禁令並非經由法院裁決,只是草率地透過行政機關行文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致花蓮港務局,再由花蓮港務局致函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相關船員離境。而且上述政府限制出境之相關文書竟然未送達當事人,後經當事人律師追查後,才在四月初覆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據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然而,依照該法,當事人可提供擔保離境,但是相關單位卻對於當事人所詢問之擔保方式,遲遲不予回覆。環保署與入出境管理局先是在未告知原由的情形下限制外人出境,繼而又不告知解決方法,令這些異鄉客在不明不白惶惑難安的情形下滯留在台,有家歸不得!

3. 希臘籍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被迫與其家人、親友及原來所處之社會相隔絕,身為異鄉人,其工作權與社會參與權亦遭橫阻。加以語言不通,舉目無親,精神幾乎崩潰。萬一發生任何不幸事件,誰能負責?實際上,不僅是「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受飽受煎熬,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其等在台灣被限制出境,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這對自許為人權輸出國的政府而言,簡直是一大諷刺。

4.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三條第二款更明白揭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我國憲法第十條亦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扁政府聲稱以人權立國,並要使台灣成為人權輸出國,更應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我們認為,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實已違反人權。籲請國內外各團體與個人,共同連署聲援「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要求台灣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嚴重侵害人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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