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地院搜索中時晚報一事之聲明

2000.10.05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近日搜索中時晚報編輯部乙事,本會認為確有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之情,為免人民基本權利一再遭受國家不當踐踏,特發表聲明如后:

一、 維護治安或國家安全不能成為侵害人權藉口:

近來檢方不論在本案或王令麟羈押案件均一再宣稱人權保障不能凌駕於犯罪之上,欲以此取得社會之正當性,此種檢方集體意識,正是包括檢方部分強制處分權在內之行政權侵害人權最佳藉口。但是,此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方式,不僅重蹈專制國家覆輒,更將令所有人民處於無法免除恐懼自由的處境,致令人權法治之文明精神受到嚴重破壞。基本人權的保障正是要制衡斯類濫權情事的發生,實不容公權機關任意混淆。

二、 對於新聞自由公權力不得恣意侵犯:

新聞出版自由是公民社會監督公權力之重要利器,任何公權機關於處理新聞事件所衍生之問題必須特別謹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已闡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言論自由所衍生之重要媒介─新聞自由保障,更需加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此次搜索媒體之行動檢方顯然未有此種深刻體認。

三、 搜索行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由法院加以監督:

檢方宣稱為免洩露部分國家安全機密,而有搜索行為。但其是否確實有此種必要情形,而有正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並未有客觀認定,由執行搜索者自由認定而未經較客觀之第三者法院加以審核,難免有裁量權濫用之嫌疑。因此,檢方如此類之強制處分權應再檢討修法,一如羈押權回歸法院,檢方僅得在例外急迫情況下方得以行使。而本案於搜索時所為限制通訊及人員進出等,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及第150條之搜索比例原則規定亦顯有疑義。

四、 檢方應一視同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此次搜索行動檢方宣稱因偵查筆錄外洩而以洩密罪偵辦,但是反觀檢方或警方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卻屢屢自行公開向媒體訴說偵辦過程細節,並未自省依其邏輯,其行為更應係構成洩密罪之要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旨,不僅在確保案件之訴追程序之進行,更在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人民受有公平審判之機會及名譽、隱私權之保障,並非檢、警所可任意洩露。顯然在本案檢方係以嚴以待人,寬以律己之雙重標準執行本案,洵有失公正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