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毒品案件刑量需要合理空間

聲明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11月11日立法院審查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有部分涉及提高最低法定刑度的條文,民間團體並不贊同,蓋毒品案件在法律上應有合理量刑空間,且忽略監所超收之沉痾,呼籲如下:

販賣二級毒品行為樣態多,刑度區間與殺人罪相同不合理

針對販賣二級毒品最低法定刑度從七年提高到十年(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影響的其實是那些情節最輕微、最可憫者。

就刑度加重減輕的建議來說,應考量以下要素:

減輕

  • 行為人出身脆弱和貧窮的社區社會經濟環境,監禁可能使其之後更難求職,使其子女家人生活陷入困境。
  • 行為人負有照顧責任,特別是女性負有照顧子女、失能長輩的情形。
  • 並非由高額利潤驅動犯行。
  • 沒有涉及組織犯罪或暴力。

加重

  • 由高額利潤驅動犯行。
  • 捲入未成年人。
  • 涉及暴力活動、貪汙賄賂或洗錢。
  • 涉及組織犯罪。

以草案所定之刑度區間,販賣二級毒品基本上與殺人罪相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無法反映不同而多樣的具體量刑情境,逼使實務上法官常常需要用《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本草案忽視原先即為不合理之法定量刑空間,再行提高最低法定刑度,不僅無助於達成對惡性重大毒販重罰,反而使情節最輕微之觸法者須在監獄待上更長的時間。

此外,本草案第九條另有各式特定販賣毒品行為類型應擴大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修正,但是基本上現行法之最高法定刑度即足以處以重刑。

持有毒品樣態各不同,需有合理量刑空間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針對持有「大量」毒品有加重的規定,但問題是怎麼樣可稱之為「大量」,在科學上難以界定。依個案的成癮程度、施用方式、施用毒品的種類和型態等等,量上可能有相當的差異。明定持有特定公克數之毒品即視為「大量」,本即為容易滋生疑慮之立法。

本修正草案第十一條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規定調降為五公克以上;並將持有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以及第四項的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其中的「純質淨重」都改為「淨重」。造成一部法律同時存在了兩種計算毒品持有量的方式,立法體例混亂。且若涉及混合型毒品,又應如何計算,更將造成將來實務操作上的困難。

另司法院針對法務部之提案亦有回應,反對此一修法,且應避免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司法最後手段性之意旨。

草案忽略監所超收沉痾

最後,目前我國監獄超收,基層管理員過勞,教化人力不足,在配套不足之情形下將更多人送入監獄,恐怕不是解決社會問題,反而是增加情節輕微者感染惡性之風險、排擠重大罪犯之教化處遇資源。

呼籲立法院應考量刑事政策之基本法理,正視監所超收戒護教化人力皆不足的困境,以務實的態度面對毒品問題,審查毒品相關修正草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