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委對「強制辯護」應有基本認識,法扶制度不容開倒車! 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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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秘書長 余宜家 發言稿
今年8月,部分立法委員主張修正《法律扶助法》,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未來不得為「蓄意殺人、毒駕致死、詐騙、性侵、虐童」等5類犯罪被告提供強制辯護,並提出刪、凍相關預算的提議。
公共預算如何使用,本來就應接受國會監督;法律扶助制度的執行,也應接受檢驗。但是,不應因社會對特定犯罪的憤怒,就以犯罪類型決定一個人是否值得獲得必要的法律扶助;更不應把特定修法方向與預算解凍直接綁在一起。
就此,民間團體共同提出3項呼籲及澄清:
一、部分立委所稱「法扶9成案件都在協助刑事被告」與公開統計不符;重大犯罪案件更不能因此降低強制辯護與公平審判的程序保障。
二、將強制辯護案件排除於法扶之外,並不會使國家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義務消失,只是把強制辯護案件轉回公設辯護與義務辯護體系,進一步加重已經吃緊的法院與書記官人力負擔。
三、被害人保障與被告辯護權並非零和選擇。與其削減法扶、限縮扶助範圍,政府與立法院更應正視犯罪被害人服務需求快速增加、預算卻未同步成長的問題;司法院也應積極向國會與社會說明法扶及強制辯護制度的理念、功能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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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台權會和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啟動法律扶助制度的立法倡議。法律扶助,在當時跟今天,都是為了實踐基本人權,也是為了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社會本來就是不平等的,所以平等是必須靠制度、投入資源才能做到的。當時倡議要立法的時候,新聞稿曾經寫道「有錢的人碰到官司可以找律師,請不起律師的人就只能自己想辦法嗎?」
後來,從《法律扶助法》的設計來看,保障的除了無資力者,也包括「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人」。一個人需要法律扶助,不一定只是因為沒有錢,也可能因為他的身分或所處的情況,讓他實際上很難取得法律資源。
這二十幾年來,法扶持續協助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勞工等群體,也在發生重大社會事件的時候提供特別的法律服務,像是莫拉克風災、高雄氣爆、八仙塵爆等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個概念,已經在法扶二十幾年的實踐裡,慢慢擴充到更多面向,讓有需要的人得以近用法律專業,這是社會的進步。
然而,立委今天提出來的修法方向,卻是要大開倒車,按照一個人被指控的犯罪類型,把特定的人排除在法律扶助之外。這是人權法制倒退,不得不慎重面對。
記者會上,民間團體也共同呼籲司法院,應該向立法院和社會大眾完整說明法律扶助制度的目的、強制辯護的憲法與人權基礎,以及如果把案件移回公設、義務辯護制度,會產生什麼樣的人力與行政成本,而不是讓法律扶助制度在預算壓力下被迫改變。
同時也呼籲立法委員,不要用特定犯罪類型,作為一律排除法律扶助的標準,也不應該用刪除、凍結預算的方式要求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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