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初,台灣第一次正式邀請中國談判代表,中國海峽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國民黨政權為了向中國特使示好,居然採取了多項非夷所思的維安行徑,甚致已嚴重侵害人民基本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激化了更多民眾對政府濫權的抗議。故一群大學教授與學生,共同發起行政院外之靜坐抗議,反對警察國家暴行。其中台大社會系李明璁教授於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首謀」起訴。
本案自2009年10月12日第一次開庭,歷經近十次開庭,法官亦同意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闡述兩公約於集遊法之適用情形,林鈺雄教授特別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445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 29 條」。遂後承審法官陳思帆以集會遊行法恐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本案等待了1281天,司法院大法官才於今年3月21日作成718號解釋,僅認定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之許可制違憲,但對於三件釋憲聲請案中提及的現行集遊法其它條文明顯牴觸中華民國憲法以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保障之和平集遊權利,則未能更全面地檢討集遊法對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之種種箝制。故本案再次發回台北地院審理,歷經二次開庭,今日台北地院終作出無罪宣判。因抗議苗栗大埔強拆事件,遭檢察官以違反集遊法等法令起訴的「捍衛苗栗青年聯盟」,上週五苗栗地方法院亦對相關案件作出了無罪宣判。台權會欣見法院對於集遊法案件把關愈來愈嚴格,司法人員不希望政府用集遊法來箝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然而,在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集遊惡法作出了第二次解釋文後近4個多月,人民仍然不乏因小型和平集會持續被起訴、受罰、定罪。諸如:為全國關廠工人到處陳情抗爭的工運領袖毛振飛理事長,因參與2012年12月30日總統官邸擲糞抗議,今年5月29日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有罪,拘役20日;因聲援新店十四張住戶的社運人士江一豪,雖然今年4月30日新北地院宣判無罪,但隨後又遭新北地檢署提出上訴。
台權會重申,集遊法第29條對於經制止而不遵從解散命令之「和平集會」,以刑法處罰首謀,連政府自己都在2012年4月初出版的兩公約人權報告中承認其違反人權公約。我們呼籲公約主責機關法務部,應即依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勿再使用不符兩公約規定之集遊法條文,浮濫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公民,侵害弱勢人民上街頭對抗有權有勢者欺壓的不得已手段與基本權利。法務部,應明確認定集遊法涉及刑罰罪責部份,已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通令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參照。尤其最高檢察署亦應依法務部所作成之解釋,通令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不得對集遊法被告,以偵查、起訴、上訴等司法手段,侵害、騷擾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同時,我們希望近來大埔丟蛋案、苗縣府公民不服從集會案與野草莓李明璁案在司法判決上的結果,能為修正集遊惡法帶來正面積極的影響。本屆立法院共有五種《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版本,但目前法案仍然卡在朝野黨派的政治算計,遲遲無法展開實質的審查,也繼續任放惡法讓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我們要提醒立法委員,你們是受選民託負之代議士,集會遊行是確保民主體制內人民對抗政府的最終手段,民意機關當嚴肅正視《集會遊行法》之迫切性,早日還權於民,否則人民只好以各種直接手段,要回我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