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當街逮人 自甘墮落的人權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5月6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的投書

洪崇晏因為涉及「411事件」,在5月5日當街遭到警方上銬逮捕。雖然最後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獲得無保請回,但已引發輿論抨擊,質疑拘提過程違法。對此,台北市刑大主動公布蒐證錄影帶,主張拘提過程一切合法,但如果逐一檢視,恐怕只會發現其中違法情節之荒腔走板與腐臭難堪,暴露警方嚴重欠缺刑事程序法的基本觀念,甚至可能故意違法。

首先,近來包括洪崇晏在內許多被警方鎖定為偵辦目標的學生與民眾,收到警方寄發的到案通知書上,都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記載「案由」,反而只註明「刑事案件查證」。然而,所謂「案由」,是指警方認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例如違反集會遊行法或妨害公務等罪,以便被通知人預先瞭解應到場說明何事。台北市刑大只註明「刑事案件查證」,完全是一句廢話,畢竟警方不查證刑事案件,難道會調查民事、商事案件?台北市刑大的到案通知書違反法律規定,自然不能主張洪崇晏「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此拘提過程已明顯違法。

其次,洪崇晏收到到案通知書時,就主動向檢警表明警方在411事件中作為爭議一方,不適宜讓警方製作筆錄,並願意主動到地檢署說明。刑事拘提的目的,在於降低犯罪嫌疑人逃亡或不到案說明的風險,而洪崇晏從無逃亡行動,甚至已表明願意向檢察官說明案情,實在毫無拘提必要。警方明知並無拘提必要,卻故意持拘票、採取強制力當街逮人,不但違反比例原則,更嚴重濫用權力。

最嚴重的是,台北市刑大表示洪崇晏被逮捕時,企圖利用手機聯絡他人,為「防止引發群眾事件」,因此沒收手機、上銬帶離現場,更是荒謬離譜,因為洪崇晏希望聯絡律師到場,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得「隨時」選任、見到辯護人的權利,警方不得任意限制,也找不到沒收或暫時保管手機的法律依據。警方為此將洪崇晏上銬,顯然毫無必要,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被告名譽。最後,警方沒有告訴民眾的是,洪崇晏在被逮捕後製作筆錄的過程中,一再電話告知友人不必前來保安警察大隊聲援,亦即洪崇晏反而還好心協助警方避免事態擴大。近日以來,我們已見到警方以拒馬將台北市各重要機關層層包圍,如果還擔心一名年輕人撥通手機就會危害公共秩序,警察機關未免也太過脆弱了吧?

上述違法情形,其實是刑事程序法的基礎ABC概念,法律系學生都能琅琅上口,身為首都治安機關的台北市刑大卻渾然不覺,猶堅持拘提過程一切合法。台灣的法治國家進程在近日嚴重倒退,連熱心公共事務的大學生,都會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街遭到警察上銬逮捕,丟進計程車內揚長而去,行徑形同綁匪擄走肉票,無怪乎遭到猛烈抨擊。我們不禁擔心,若洪崇晏第一時間沒有成功撥通手機給友人,完全不會有人知道他被逮捕,洪崇晏將形同人間蒸發,而這不正是中國公安最拿手的行政拘留、綁架,讓維權人士及維權律師憑空失蹤?我國警方執法的人權水準,竟如此自甘墮落地比照對岸?

總之,近日以來台灣街頭紛爭不斷,執政者與警方也毋須再苦思其中緣由,因為政府自身對於人民表達不滿與抗議的訴求,反覆採用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法治國底線的手段予以壓制,就是人民拒絕信賴執政者的最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