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新聞稿] 警察國家復辟 手銬警棍對付非暴力抗爭人民 嚴厲抗議苗栗通霄分局警方執法過當、濫權暴力

 
 
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更明文保障「和平集會應予確認」。且馬英九總統曾於3月8日宣示:「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皆完全依照聯合國標準進行,顯見我國對保障人權的強烈決心及誠意。」更在4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時表示:「如果法律跟兩公約有牴觸的話,兩公約優先適用,所以即使沒有修改,還是可以適用這個兩公約,不但是行政機關、法院可以適用,人民也可以適用。」而馬政府津津樂道的2月底兩公約國際審查,10位國際專家也在「結論性意見」第75點明確指出:「政府承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1條。政府已表示會致力將核可制改為登記制,以限制警察強制解散的權力,並遵守比例原則、於該法中刪除刑事處罰。……即便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之下,政府已大幅放寬有關舉行示威遊行等的規定,且就此方面正遵守一項促進人權的政策。」
 
但馬總統和馬主席一再宣示落實公約的決心,遇到地方政府就踢到鐵板。我們看到苑裡反瘋車自救會與聲援者們,近來不斷為了英華威公司的工程問題與居民的生命安危,奔走抗議。但在短短兩天的時間內,苗栗縣通霄分局警方在4月27日與29日兩次抗爭中,皆以明顯的執法過當與暴力方式,對待自救會鄉親與聲援者們,過程中不但態度傲慢、手段粗暴,甚至以伸縮警棍毆打非暴力抗爭的人民,並罕見地對抗議者上手銬直接帶回警局。
 
自救會成員葉丁貴與葉天鴻,雙雙在27日抗爭時遭警方強力逮捕。其中葉丁貴到警局後身體不適,有心跳、血壓不穩之症狀,遂當場要求通霄分局員警送醫,但警方卻漠視人民的健康安危,一度強硬拒絕送醫,致必須住院觀察。至於以潑糞在自己身上如此強烈方式,嚴厲控訴英華威公司不尊重鄉親意見與強行施工的葉天鴻,以及眾多聲援學生與公民,也在遭警方逮捕、上手銬、在粗糙地面拖行之後,傷痕累累。通霄分局警方如此值勤方式,完全違背了其宣示擔任警察時的誓詞:「餘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人民保姆成為全民公敵。
 
其實警政署早在2011年11月22日時發函(警署保字第1000191257號)給中央與地方各地的警察局,要求警方在處理人民集會遊行案件時,應依「兩公約施行法」與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保障人民和平集會權,該公文第(四)點更明確要求值勤員警,「應確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和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然而,我們在兩場抗爭的影像中可以清楚看到,自救會成員與聲援者們,完全以非暴力抗爭的方式進行其訴求。姑且不論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已經明確違反兩公約,但就算一個沒有事先申請遊行集會,警方依法也應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在舉牌三次之後,只能命令「解散」,而非以上手銬和警棍攻擊的方式,對付手無寸鐵的請願人民。
 
而所謂「解散」,也就是在集會遊行的狀態不存在之後,警方的公權力就應停止。我們在兩次的抗爭中,看到的是,現場警察在「未舉牌」的情況下,就直接以警棍攻擊14位學生和6位鄉親,並將20人直接強行銬上手銬帶上警車!甚至荒謬地發生,警方一到現場,便以暴力搶走鄉親發言的麥克風,當鄉親質問警方依據哪條法律可以搶走民眾的私人財產,警方竟稱是「沒收犯罪工具」,並且以粗暴的口吻要求盤查質問民眾的身分,還揚言不出示身分就要將該民眾直接逮捕。
 
在這兩場抗爭中,警方完全不以《集會遊行法》來處理,反而以恐嚇威脅的方式,對自救會成員與聲援者們咆哮,以「妨礙公務」之名逮捕民眾,到了警局之後,又以涉嫌強制罪之現行犯逮捕,將和平抗爭者拘留在通霄分局及做筆錄。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拘提之注意)「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警方已經明顯違法,在抗爭現場地面有鋼筋的情況下,還直接把人拖行、上銬,完全沒有注意民眾之身體安危,甚至已造成受傷。
再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強制拘捕)「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被告有「抗拒」時,才可以使用「強制力」。現場的民眾都還坐在地上,哪有什麼「抗拒」?
 
另外,警方表示抗爭民眾犯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更是莫名其妙,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為前提,試問手無寸鐵坐在地上的人,如何遂行「強暴、脅迫」呢?
 
最後,對於苗栗通霄分局警方的執法過當、濫權暴力,宛如警察威權國家之復辟,我們提出以下4點訴求:
 
一、 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給一線員警的作業規範,包括在驅離集會遊行時的抬人方式、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抗爭民眾"不可以動"? 何時可以把人面朝下壓在地上?何時可以上對人民上手銬?
 
二、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為了確保上述作業規範,足以保障人民安全時,做過哪些檢討?提供哪些訓練?
 
三、 請警政署說明,其對於逾越上述規範的分局長和員警,如何處分?如果沒有處分, 就是縱容。
 
四、如果警政署沒有上述規範,誰要負責?
 
 
現場警察違法濫權的影像:http://www.youtube.com/watch?v=mWqPBsznRT4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協辦單位:尤美女委員國會辦公室、段宜康委員國會辦公室、鄭麗君委員國會辦公室
 
時間:5月1日(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請願接待室(中山南路1號)
 
發言順序:
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尤美女委員(立法委員)
段宜康委員(立法委員)
鄭麗君委員(立法委員)
林三加律師(苑裡反瘋車自救會委任律師,聲援者、鄉親4月29日辯護律師)
劉育育(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鄉親)
葉天鴻(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鄉親,4月27日被上銬移送)
許哲韡(抗爭聲援者,4月27日被上銬移送)
Daisy Lin(抗爭聲援者,4月29日被上銬移送)
 
 
新聞聯絡人:

施逸翔02-25969525(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