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HR70周年系列演講】 原住民族自然資源自主管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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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至今已經七十年。這是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各國的代表所共同討論出來的,作為人類,所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的最低底線。大致上我們現今提及的各種權利,平等、自由、不受歧視、不被奴隸、人身自由、公平審判、隱私權、家庭權、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工作權、休息權、文化權等等,都已經在這份文件中被提及。隨著時代的演進及發展,現今的人權議題越趨複雜,我們希望透過【人權宣言】70周年的當下,舉辦一系列演講座談,重新檢視及討論各種我們當代面臨的難題及困境,並思考解決之道。

關於原住民對於自然資源的管理及利用,在過往不乏有許多的討論,我國雖然有「原住民基本法」,當「原基法」與「森林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互相衝突時,究竟「原基法」的精神要如何可以被落實? 而非讓「尊重原民文化」以及「共管機制」淪為口號及空談?

講者】 張惠東(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台權會執委)   

【主持】 邱伊翎 (台權會秘書長)

活動日期: 
2018/09/26 - 11:00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
協辦單位: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講者: 
張惠東(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台權會執委)
地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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