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講座側記】那些年,不能說的秘密:台灣司法體系的歷史發展

紀錄:黃健桓
編修:秘書處
提起「司法獨立」,我們往往會將它視為民主社會中理所當然的原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政黨、政府與其他政治力量干涉。然而,今日看似平常的制度,其實經歷了一段漫長而曲折的歷史。台權會舉辦的「那些年,不能說的秘密:台灣司法體系的歷史發展」講座,便從歷史與轉型正義的角度出發,邀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劉恆妏教授前來分享,重新檢視台灣司法與政治權力之間曾經存在的複雜關係。
從司法獨立到「黨化司法」
講者首先將時間拉回中華民國司法制度形成的早期。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制度受到近代法治思想影響,已逐漸建立司法獨立的觀念。然而,國民政府建立後,隨著訓政體制形成,國家與政黨的關係也產生變化。在訓政思想之下,政黨被賦予領導國家與教育人民的功能。於是,司法除了依法裁判之外,也逐漸被期待配合國家的政治目標,「黨化司法」的概念由此形成。 因此,理解威權時期的司法,不能直接套用今日「政黨、政府、司法彼此分立」的觀念。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中,黨與國家的界線並不像今天如此清楚,司法自然也難以完全置身於政治之外。講者展示的一些歷史資料尤其具有衝擊力。早期司法文件中,可以看見政黨符號與國家符號同時出現。若以今天的眼光來看,法院文件與政黨產生如此直接的關聯似乎難以想像。然而,放回當時黨國體制的歷史背景,就能理解這並非偶然。
控制制度之前,先控制「人」
講者接續說明政治力量影響司法的手段。手段方式未必需要直接命令法官如何判決,更深層的控制是透過人事制度塑造整個司法體系。威權時期存在「黨員化」與「黨意化」的現象。司法官可能具有黨員身分,公務員的考試與教育也受到官方政治思想影響。當司法官的人事、升遷、教育乃至人際網絡都與黨國體制產生連結時,即使沒有一紙明文命令,政治力量仍可能進入司法運作之中,而這使司法控制呈現出比想像中更加複雜的面貌。 真正值得追問的問題,不只是「有沒有政治人物打電話給法官」,而是當一個司法官身處特定的組織文化之中,他究竟擁有多少拒絕政治期待的空間?
檢察體系與政治案件
講者也特別談到檢察官在威權時期司法體系中的位置。相較於一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刑罰權力,而政治案件更與統治者政權密切相關。因此,在不同司法領域之中,檢察體系及刑事司法受到政治力量關注的程度尤其明顯。 其中,「戰區檢察官」以及部分司法官與情治體系之間的關係,更呈現出威權時期司法、政黨與國家安全機關彼此交錯的特殊現象。 司法史不能只研究法律條文本身。 一條法律條文寫了什麼固然重要,但「誰來執行法律」、「誰擁有偵查、起訴與審判權力」、「誰決定人事升遷」,同樣可能決定人民實際面對的是什麼樣的司法。
戰後台灣司法的人事斷裂
1945年政權更替後,台灣司法體系也面臨大幅度的人事重組。 日治時期已經存在部分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台灣人,但在戰後的政治環境中,台灣人因歷經長期日本統治的政治疑慮,本地人才並未完整延續進入新的司法體系,但司法機關又因實際人力需求而設置特殊任用制度。值得注意的矛盾因而形成:一方面不信任既有台灣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又因人力不足降低部分任用門檻。司法制度看似只涉及法律專業問題,但背後同時牽涉國家認同、政治忠誠與政權如何選擇「值得信任的人」。
民主化之後,問題就結束了嗎?
隨著台灣民主化,司法制度也逐步改革。《法官法》等制度進一步要求司法官與政黨活動保持距離,司法獨立也成為民主憲政的重要原則,而司法體系也成為在政治激情與多數決之外,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制度改革並不意味著過去形成的組織文化會在一夕之間消失。因此:這正是轉型正義議題裡不可或缺司法史研究的重要原因:轉型正義並非只是替過去的政治受難者平反,也不僅是究責,更重要的是重新檢視:過去的國家機器究竟如何運作?哪些制度可能侵害人權以及如何避免重蹈威權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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