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場) 集會、結社在台灣-國家無理禁制、人民自我實踐

引言摘要 集會、結社在台灣-國家無理禁制、人民自我實踐 邱晃泉 先生(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集會、結社,是基本人權,也是爭取及維護其他基本人權的重要手段。 台灣近幾十年來的民主變革,是包括言論、集會、結社等民權和政治權的抗爭史。也正因勇敢冒著生命、身體等危險,透過結社、遊行、示威等方式,表現集體意志和力量,台灣人乃能加速推動國家的建立、政治的民主、和社會的多元發展。然而,由於執政者的偏執和司法的失職,集會、結社的自由在台灣至今仍受到相當嚴重的限制和扭曲。 1949年起台灣實施戒嚴,人民的自由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都受凍結。統治者一怕共產主義、二怕民權主義、三怕台灣獨立,強烈要求秩序和安定。集會、結社曾受到統治集團長期的禁制。政治性、社運性的結社,只能極小心底在地下進行。統治者藉口或「創造」三人以上聚會(或讀書),而奪人生命或入人於獄的案例,不只千百。倒是,沒聽過因遊行而受處罰的。因為,除了慶祝「回歸祖國」-「台灣光復」、慶祝「蔣總統華誕」、及死人出殯外,幾乎沒人膽敢遊行。 1979年初,為抗議國府政治迫害逮捕前高雄縣長余登發父子,時任桃園民選縣長許信良等黨外人士在高雄縣橋頭鄉等地遊行示威。這是國府戒嚴後台灣30年來第一次政治性遊行示威,意義非凡。但許信良因此被剝奪縣長職位(理由是:當天沒請假)並長期放逐海外。同年12月10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主辦世界人權日紀念集會,遭受軍警(混雜黑道)大肆鎮壓。隨後,施明德、林義雄等多位黨外精英被軍事法庭判處重刑。橋頭遊行和高雄事件,對黨外的民主奮鬥,是挫折,也是轉機。它們終究引啟很多台灣人對過去和未來的探索,也激發了台灣人民行動的勇氣。 關於結社,1980年,「台灣關懷中心」成立,以關懷政治犯為重點任務,是台灣第一個本土化的人權機構。1984年,戒嚴之下,台灣人更突破性地實踐結社的自由。這年,「黨外公共政策研究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等,相繼成立。爾後,非政府組織和社會運動團體,如「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等等,在未取得官方核准下,接連產生。一些長久活動於海外的異議團體也在解嚴後遷回台灣,例如獨立台灣會、台灣獨立聯盟等。 1986年黨外人士,預立遺書,成立第一個反對黨「民主進步黨」;統治當局隱忍未動。隔年,民進黨發起「519行動」-示威抗議持續23小時-要求無條件解嚴。1987年中長達38年的戒嚴終於解除,但同時國府公布實施「國家安全法」。該法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法」和「人民團體法」後來也都加上同樣的禁止事項,且禁止未經申請的結社、室外集會和遊行。 解嚴後發生的重大集會、遊行事件有:1987年訴求「國會全面改造」示威活動;1988年蘭嶼居民示威反對核電廢料儲放該島;同年5月20日數千農民集結台北要求禁止美國農產進口;同年年底近萬名客家人舉行「還我母語」大遊行;1990年全台各界展開反對軍人干政,抗議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1991年4月17日民進黨主辦「反對老賊(萬年國代)修憲」示威遊行,十萬人參加,規模空前;同年「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五萬人示威遊行;同年秋,「公民投票促進會」分別在台北、高雄發動數萬人遊行,主張以台灣名義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同年9月「100行動聯盟」成立,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和平內亂罪),發動「反閱兵廢惡法」靜坐示威;同年世界人權日,在台北、高雄同時舉行「人權之夜、聲援張燦鍙」,六萬人參與;1992年春,民進黨發動「總統直選」萬人遊行,並佔坐火車站前馬路三日;此外,台灣環保聯盟年年舉辦反核大遊行,勞工運動團體也持續年年春鬥秋鬥;今年,504、518及524則有連續三波,集合各黨派、各族群,總人數逾十萬,要求「總統道歉、連戰下台」的大遊行。這些集會、遊行,直接展現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儘管不少參與者挨打、被訴、受罰、入牢,但多能獲得直接或間接的效應。很多訴求,已經一一實現。很多過去沈默無聲者,對示威、遊行反感者,或依附統治集團者,也紛紛走上街頭。一個較多元的、較具包容性的社會,漸漸形成。 集會及結社自由為施行於台灣的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都未正直地保障這些自由人權。過去如此;解嚴後十年來仍無多大改善。「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對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扭曲,依然如故。行政機關及警察,對相關法律的政策性解釋和選擇性執行,進一步侵擾集會、遊行的自由空間。而法院的保守、懈怠、龜縮和自棄,更是損傷集會、結社自由旳應有內涵。 在結社方面,諸多以「台灣」為名的團體,包括(全國性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教師聯盟」等等,雖然事實存立著,且受多方面(包括官方)的肯定,卻仍然是「人民團體法」下未經依法申請許可的「非法團體」。國民黨官方說,以「台灣」為名,就是「台獨」,就是「主張分裂國土」。這是「法律為政治服務」的-為了政治目的,犧牲法律正義,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這種情況,自欺欺人,令人噁心。非國民黨控制的衛生署和台北市,倒是核准了好幾個以「台灣」為名的社團。不用中國來,台灣已在「一國兩制」了。 「中國比較法學會」,已成立二十五年,為經「依法申請許可」的團體,在九五年改名為「台灣法學會」。但內政部、行政院及行政法院卻予接力封殺。該會已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人民團體法」的合憲性,期為台灣的結社自由爭回應有的空間。 集會自由是表現自由的重要內涵之一。抗議、示威、群聚遊行「是人民在無法以正常的體制運作,表達其意願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行動。因此,必然帶有反權力、反體制的性格」。國家權力不應予以輕易禁制、或隨意取締。台灣現行「集會遊行法」明顯脫離社會現實,抑制人民表現自由。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且寬嚴不一。妨害公務、妨害秩序及傷害等一般刑事罪名,常被拿來法辦群眾、街頭事件。部分法官已漸留意群眾事件之背景,並同情參與者的動機與訴求。但,檢警單位及多數法官仍時將人民的請願、訴願事件視同依「法」應經事先申請的集會遊行事件處理,且將社會秩序的維持明顯擺在人民集會、遊行等表現自由之上。而在相關事證的採認上,法院也多寬待警察,嚴對人民,間接壓制人民集會遊行等自由權利。 關於集會、結社,台灣人民自我實踐良好,無庸國家多管。現行法律與實務,也無以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實效,且顯然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早該修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