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歧視 違憲押人-抗議行政、司法怠惰,外籍人士因案收容卻形同羈押!

證人身分卻被無限期收容?
2010年9月兩位泰籍移工,協助警方偵辦雇主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被列為證人身份,但因二人簽證已過期,移民署將二人收容於台北收容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及延長收容以60日為限,例外可延長收容之期限至「遣返出國為止」。

在本案中,警檢機關早已完成筆錄,但移民署配合司法機關期望兩位證人於開庭時在場作證,逕自認定兩位證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然而台灣訴訟程序通常拖宕曠日,審理不知何時盡。二名當事人經法扶基金會等團體奔走協助,在台灣的收容所歷經11個月,到2011年8月才得以返國。

當台灣政府沾沾自喜於美國國務院在「2011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裡,連續第二年把台灣評等為第一級,但人口販運案件證人、甚至是被害者,卻因為制度的缺漏、人為的怠惰,硬被台灣政府「收容」了11個月,過著有家歸不得的生活!這是所謂第一級表現國家對待外國人收容問題的方式嗎?

以行政收容之名,行刑事羈押之實,法務部、司法院難辭其咎
除了上述個案中被收容人為證人身分,其他刑事簡易案件之外籍「被告」,遭移民署收容5至14個月者,更是層出不窮。以本次監察院陳情書為例,2011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協助的六起案件,皆屬簡易案件,被告都坦承犯罪,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主動告知審理的桃園地方法院,被告正被收容,請求儘速開庭或予簡易判決,但桃園地院卻一再延宕判決,導致個案遭受延長收容,甚至造成收容時間超過被起訴的罪責刑期!這不但侵犯當事人個人的人身自由,更反應出我國收容制度落後、法院專業問責不足,對本國國際形象至鉅,入出國及移民署、地檢署與法院均難辭其咎,各該機關應受糾正,該承辦官員及主官均應受彈劾!

去年監察院院李復甸委員、周陽山委員、李炳南委員,曾經針對外國人收容逾期進行調查報告,其指出:各地收容所普遍收容期間超過3個月者,幾近半數,而部分受收容人因涉刑案(以涉嫌偽造文書案為大宗)判決確定之刑度,幾乎皆為有期徒刑三個月以下,並得易科罰金。故建議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個案加強檢討,就法制改進進行研議,加強督促所屬發揮同理心加速偵審,以免衍生「以行政收容之名,行刑事羈押之實」之爭議。2010年台權會和法律扶助基金會板

橋分會曾二度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主張與外國人逾期問題相關的法令--提審法第1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有明顯違憲情事。

然而一年已過,未見法務部與司法院對上開危害人權及有辱國家形象之行為有任何具體作為,大法官會議迄今亦無正式回應。以台北收容所為例,至今仍有數十位收容逾120日以上之受收容人,其將來宣判之刑期,大部分不超過3個月有期徒刑之情況。解決此等侵害人身自由的重大疏失已刻不容緩,我們強烈呼籲監察院全面調查各地收容所逾期收容現況,糾正相關機關及懲處失職人員。

司法、行法怠惰,全民概括承受?
根據聯合國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出之一般性意見(第15號-外國人地位、第27號-遷徙自由、第32號-公平審判),人身自由權、遷徙自由權、公平審判權皆不分國籍,人人得享之權利。台灣政府對於外國人無限期的長期收容,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無歧視原則,政府反而帶頭侵犯人權!

前述案例中二位證人,已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協助提出賠償聲請。我們認為長期收容限制自由形同羈押,政府應比照9月甫生效之刑事補償法給予賠償。同時,我們也要求監察院需追究此問題背後是否有個別公務人員疏失,主動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提出國賠求償。否則個別公務人員推責卸怠所造成的損害,卻輕易轉嫁給全民買單,真是令人氣結。唯有儘快補正制度缺失,協助個案救濟,才能替全體國民權益與台灣國家形象找到停損點!

我們要求:

1. 監察院全面調查各地收容所,並糾正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及司法院及彈劾相關失職人員。
2. 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主動協助受收容人聲請刑事冤獄賠償,並對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追究責任、求償。





共同發起社團: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勵馨基金會、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