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若讓普通法院審洪案…(黃丞儀)

洪仲丘案讓國軍蒙羞,總統道歉,部長下台,還不知如何收拾。如果洪案一開始就交由地檢署偵辦、由普通法院審理,恐怕社會大眾的憤怒不至如滔天巨浪。由司法體系來進行偵審,而非軍方自己人審理自己人,不僅可以取信於公眾,且對受審軍人的權益也較有保障。
 
事實上,許多國家都沒有軍事法院,如奧地利、丹麥、荷蘭和瑞典。更不要說歷經納粹慘痛教訓的德國,即便憲法允許軍事法院建制,但從二戰結束後迄今從未設置。沒有軍事法院,在兩德分裂時期,一點都不妨礙德意志聯邦國防軍的運作。
 
兩德統一後,對於德軍海外參戰,也毫無影響。可見軍事法院之存廢,和國防沒有太大關聯。
 
軍事法院最大問題,在於軍人以服從為天職,但法官必須審判獨立,這兩種要求同時出現在軍法官身上,產生致命的衝突。
 
立法院目前召開臨時會,在洪案的影響下,朝野均提出軍事審判法的修正案。據報載,兩黨提出的法案都以區分戰時、平時為基礎,讓平時的案件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僅限戰時軍人所犯案件由軍事審判機關處理。然而,即便是戰時,軍法官所行使者仍應為司法權。更何況,即便戰時也不能讓司法的程序正義打折扣。
 
然而,目前各地軍事法院的設置,軍事審判官的任用考銓,均隸屬國防部。國防部僅是行政院下轄的一個部會,要說這樣的軍事法院屬於司法權的一環,可以審判獨立,恐怕是昧於現實。
 
抑有進者,現行戒嚴法規定,一旦宣布戒嚴,凡內亂、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險等十種罪名及各種特別刑法之罪,都要交給軍事審判。白色恐怖時期,無論雷震或美麗島大審,都是由軍事法院開庭審理,速審速決,草菅人命,殷鑑不遠。如果還繼續保留軍事法院,未來只會讓濫權政客用來肅清國內政治異議分子。
 
事實上,台灣地狹人稠,一縣市一法院甚至數法院,凡有軍人犯法,交由地檢署偵辦,地方法院審理,並無困難。廢除軍事法院後,軍法人員可以轉作訴訟輔導或提供部隊法律諮詢。如果能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也可以轉任司法官。普通法院的法官在適用軍事特別刑法上,應該也不至於有太大問題。未來也不會再有「事實審在軍事法院,法律審在最高法院」的矛盾出現。
 
要還給軍人清白,要維護軍人權益,正本清源之道,就在於全面回歸司法。立法院若不掌握此一時機,一舉解決長久困擾我國的軍、司法二元制,無論怎麼修改,軍事審判制度都走不出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