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修法便宜行事真為保護人民??

本投書亦刊載於6月19日之蘋果論壇:草率修法恐侵犯人權

惟本文全文內容如下:

草率修法便宜行事真為保護人民?

李佳玟(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近年來因多起酒駕車禍,造成人命傷亡家庭破碎,引發大眾憤慨,修法嚴懲酒駕之聲四起。相對於核四、美牛或高房價等議題,難得看到政府在酒駕議題上對於民怨採取積極行動。但在這人人皆曰可殺的氛圍下,我們必須更為謹慎,行政部門是否藉此機會擴張權限,輕易地躲開司法部門的監督。

為回應外界對於「規避酒測的酒駕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批評,行政院前日緊急會議決議,打算增強酒駕執法依據,未來警察不再侷限駕駛人「肇事」才能強制抽血,酒駕者再也不能選擇寧可甘受行政重罰,逃避現行須經酒測確認後才負刑責的規定。

細看主管機關交通部在聽從了法務部的建議之後,所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建議,令人擔憂台灣將在憲法所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上再度退卻。在法務部的建議下,交通部打算把原道安條例中強制抽血的前提--「駕駛人肇事」的「肇事」二字拿掉。意即:未來若駕駛人拒絕受測,警察機關不再需要等待駕駛人肇事,也不需要向檢察官聲請身體檢查與鑑定的授權令狀,只要警察主觀認為駕駛人有酒駕的嫌疑,便可自行將駕駛人送往醫療處所進行抽血等侵入性的身體檢查與鑑定。

當今世上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即便再怎麼「零容忍」任何一種刑事犯罪,也不曾通過如法務部建議的法令,放任行政機關對人民作出剝奪人身自由,甚致是侵入性的身體檢查處分,而不需要司法的監督與限制。尤其是侵入性的身體檢查,涉及當事人人性尊嚴、身體健康與完整,敏感性個人資料與隱私權,於程序上更應謹守比例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抽血等強制侵入性檢查措施的適用範圍。現行《刑事訴訟法》雖然對於身體檢查的規定過於粗略,學者早有批評,但至少立法者只讓司法警察擁有非侵入性的身體檢查強制權限,至於侵入性處分必須交由檢察官或法院來決定。今天交通部提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建議,將大幅擴張司法警察侵害一般人民身體、尊嚴與隱私的權限,法務部忝為人權兩公約的統籌機關,卻出賣了自己應保護人權的工作,可見人權在當今政府嘴上,不過說說而已。

當酒駕者儼然成為全民公敵,政治人物也樂於表態打擊犯罪,地方甚至提出比中央立法還嚴厲的法令規範。例如「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便將處罰擴及非酒駕者,並課予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飲酒店或其他經警察局公告的特定行業,設置酒測器與勸阻可能酒駕者或協助其叫車的法律義務。人權團體與大眾一樣厭惡酒駕,不願見到任何人因無端横禍而破財傷身,甚至失去寶貴生命。但是在遏阻犯罪、處罰犯罪的同時,卻不能將處罰無限上綱,將人民的法律義務無限擴大,違反法律最基本的責任原則。

早年人民憂心半夜被警總情治單位拖出去,從使失蹤的恐懼,現今或許難以想像。但在人民因生活不安而害怕成為犯罪被害者的今日,或許那種行政機關不受司法監督任意濫權的日子已經不遠

諷刺的是,這樣的行政濫權卻是在民眾的高度支持下通過,我們因為害怕被害,而自願對國家不設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