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不是大法官的主題?(林佳範)

十五年前,在釋字第四四五號大法官鏗鏘有力地宣告:「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然而,二○○八年十一月陳雲林來台的維安措施,打壓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而引發野草莓學生抗議運動;二○一○年十月承審參與野草莓運動的台大李明聰教授違反集遊法案件之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引用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已過一千多天了,仍未針對其所認為事關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的聲請案進行審理,讓人不禁懷疑大法官已忘記其所做過的人權保障承諾。

今年二月,我國進行首次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國際人權專家在其結論性意見,除指出政府承認集遊法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外,更期待立法院「毫不拖延地採取必要的修正」,亦期待透過司法的管道來質疑集遊法的合法性。換言之,國際人權專家亦企盼大法官能發揮其保障人權的作用。

集遊法是戒嚴的遺緒。台灣的民主化已歷經兩次的政黨輪替,主要政黨都上過街頭,亦已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可是,人民和平上街頭的權利,仍被集遊法所箝制著。大法官請不要忘記,在釋字第四四五號所承諾保障人民的集遊權利,應儘速將「限制」而非「保障」權利的集遊法宣告違憲,保障「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