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新聞稿】集會遊行法違憲,急喚大法官釋憲

集會遊行法違憲,急喚大法官釋憲
請大法官加快集遊法釋憲審理  
 
 
四年多前的「野草莓」學運中,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的「首謀」李明璁教授,經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有諸多違憲之虞,甚至牴觸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年前遂宣布暫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自《集會遊行法》1988年制定公告以來,不斷有捍衛自由的民眾及社運人士因此惡法被移送、起訴、甚致定罪,嚴重鉗制人民表意自由。
 
據6月6日大法官會議網站公告,司法院已將本件集遊法釋憲案排入審理議程,但區區排入審查已等了一千多天,人民還需等候多久,才能得到真正的集會自由呢?台灣人權促進會於6月13憲法法庭針對《藥劑師法》釋憲案言辭辯論開庭日,在司法院外發起要求大法官正視集遊法釋憲案,加快審理腳步,特邀請集遊惡法受害者與人權律師分享實務經歷,促請大法官勿忘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職責。
 
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利,雖有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但長久以來,政府先以《戒嚴令》實施,後以《集會遊行法》規範,架空憲法保障,長期鉗制了人民集遊權利的落實。廿五年以來,集遊法歷經一次大法官解釋(釋字 445)與二次立法院不痛不癢的修法,至今仍緊箍人權不動如山,任由行政機關大量擴權來決定人民能否順利進行集會遊行。
 
到場聲援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代表高涌誠律師指出,本件集遊法釋憲案的重要性不只在《集會遊行法》個別條文的違憲與否,更重要的是台灣已批淮、具國內法效力的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大法官如何看待此人權公約在台灣的法律位階效力,能否以更積極進步的角度,引入國際人權標準來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
 
同時,我們也要提醒立法委員,本屆立法院共有五件《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但目前法案仍然卡在朝野黨派的政治算計,遲遲無法展開實質的審查,也繼續任放惡法讓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今天到場聲援的桃園產業工會前任理事長毛振飛,近年來協助數百名關廠工人抗爭勞委會不義的追討薪資,積極投入各種抗爭行動。但上個月初卻遭到台北地院以違反集遊法,判刑拘役20日。到底還要有多少弱勢民眾、人權捍衛者遭到行政、司法的騷擾,民意代表們才會正視《集會遊行法》修正,真正還權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