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應人人享有 (施逸翔)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
 
自稱本身立場「其實是十足的自由主義立場」的江宜樺行政院長,14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後表示:「居住權並不包括違法占用戶對土地所有權的伸張」,甚至誣指目前正在抗爭的華光社區、紹興社區等居民,是獅子大開口在「要求政府需給予高價補償」。在此必須嚴正指出,在兩公約國際審查中完全缺席的江院長,根本昧於事實,社區居民們不但從來沒有要主張土地所有權,其所要求只是最基本的合理安置。而原本已處於經濟弱勢、無處可去的華光居民,甚至因所謂的「不當得利」,有的人已經背負五六百萬的債務,且金額每月都在攀升。中華民國政府才是這隻貪殘的鬼獅。
 
江院長在他的《自由民主的理路》一書中曾表示,自由主義者不能放棄歷史視野而讓自己隨波逐流,要堅持探求各種政治社會問題的病根與改善之道,要以回溯過去和展望未來的態度「深入問題」。今天不論華光社區還是紹興社區的反迫遷議題,絕對不能只以「法院判決執行」來處理,反而正是要回到歷史視野,從國民黨遷台時期的歷史背景與脈絡觀之,住民與建物皆當時執政者允許的社區聚落,沒有人稱他們「違建戶」。如今因政客財團的覬覦,才有執政者先污名後迫遷的侵犯人權事件。因此,批評國際人權專家「在短時間內對在地脈絡及法令並不清楚」的江院長,才對人權無知、發言毫無脈絡。
 
若真要論法,請曾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的江院長再回去熟讀兩公約施行法,以及具有我國法律效力的兩部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以及第4號和第7號《一般性意見》都已清楚地規範締約國應如何保障與不侵犯每個人的居住權,尤其第4號第8段明確指出,像華光社區這樣的「非正規住區」,應受法律保障免遭強制驅逐,且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但台灣政府作為兩公約的締約國,儘管已經有兩公約施行法的法律保障,但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統籌機關,正在驅策怪手驅逐華光居民。而兩週前才承諾召開跨部會協調的行政院,已關閉磋商大門。然後江院長的發言形同宣佈,居住權在台灣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基本人權。
 
事實上二月底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中,台灣政府在書面回應有關迫遷的議題清單中,已完全忽視華光社區和紹興社區如此歷史成因的非正規住區之迫遷議題,但國際專家們還是基於獨立的人權關懷與專業,做出結論性意見第47點至第49點有關住屋權的建議要求,認為台灣政府必須停止強制驅逐住民,並提供合宜的替代住宅。專家的這份文書並非只是建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這份文件應該視為「人權報告制度」的一環,應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江院長和政府機關絕不能選擇性落實,將政府邀請來的國際專家建議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