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R PAS】2012春季號:CEDAW專輯

主編的話

女嬰能否從此不再消失?

主編的話  / 黃丞儀、劉紹華

去年十二月監察院通過一項糾正文,推估台灣每年約有高達三千多名女嬰「消失」,主因是醫療院所違法進行性別篩檢以及「重男輕女」的社會觀念。今年一月一號開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文簡稱CEDAW)在台灣透過《CEDAW施行法》的正式施行,轉化為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國際公約。這項公約的內容在於確保婦女無論在公共生活、保健、教育、就業條件、社會經濟生活等方面都免於歧視。

CEDAW在台灣的法制化是立法院繼2009年制訂《兩公約施行法》後,另一個重要的人權時刻。CEDAW讓人權從「他的」變成「她的」,甚至是「酷兒的」、「性工作者的」,打破「性別盲」與性歧視的現象。為了迎接「性別人權元年」的到來,台權會特別策劃本期專刊,從性別人權的不同面向來探討CEDAW及其相關議題。

事實上, 台灣推動CEDAW的內國法化走了很長的一段歷程。尤美女和曾昭媛提到,從1980年代以來,婦女運動除了推動國內各項立法工作之外,也注意到可以透過國際公約來監督國內的法令政策。尤其在 CEDAW體系下,締約國每四年必須提交國家報告,民間婦女團體也可以向聯合國提出影子報告,以作為重要的監督工具。但是,台灣政府在2007年批准加入CEDAW後,卻遭到聯合國拒絕。因此,CEDAW是否在我國生效,仍有存疑。不過,張文貞在文中認為,當《兩公約施行法》打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大門後,CEDAW倡議團體掌握此一人權關鍵時刻,順勢推動《CEDAW施行法》,讓CEDAW直接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CEDAW內國法化之後,除了可據以要求各級政府檢討法規並要求在五院設立監督機制外,最重要的意義在於CEDAW的條文將成為訴訟依據。「帶著CEDAW邁進法院大門」,不再是不切實際的夢想,而是人權團體及公益律師無可迴避的工作。其中,最具影響力也是最困難之處正是CEDAW對於歧視的定義不限於直接歧視,而是包含各號「一般性建議」多所著墨的間接歧視。如同陳瑤華所述,僅從效果或目的來判斷「間接歧視」並不容易,反而可能忽略其間不言而喻的細緻操弄過程。從另一方面來看,在考量CEDAW所允許的差別性優惠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時,究竟要如何既能維持差異以提昇平等,又能避免落入污名化的困境,更是長久以來女性主義及多元文化主義爭辯不休的議題。

CEDAW的內國法化可以說不僅開啟了性別主流化的新階段,也重新啟動沉寂多時的多元差異辯論。從具體的案例出發,我們邀請了王蘋和錢建榮深入分析性工作權的最新狀況。張宏誠和許秀雯就國際同志人權議題及同志伴侶權益,也有相當精闢的介紹;同家會提供了多元家庭的實例分享。此外,劉恆妏也從性別權利的論述語境和校園實踐,提出發人省思的文章。陳瑞榆和施逸翔則從職場中對於跨性別者的壓迫與歧視,對照台灣與日本在個案處理上的友善程度。

本期內容從CEDAW出發,不僅檢視了性別人權的內涵,更邁入多元性別主體的權利花園。如同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提到,在擬定政策或措施時,特別需要考慮到「被剝奪自由者、難民、尋求庇護者和遷徙婦女、無國籍婦女、同性戀婦女、身心障礙婦女、人口販運的女性受害者、喪偶和高齡婦女等」的情況。藉由討論CEDAW的議題,我們深刻地了解到賦權培力的對象不應該是「第三人稱單數」,而是存在於社會各個角落、曾經或即將被消音/消失的「我們」。我們,都可能是那些被抹去生命的失蹤女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