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6次常會-記者的基本人權  

文 / 鄒綺荃(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二十六屆常會中,根據第24/116號決議與A/HRC/24/23文件,為記者的安全問題進行討論。並在會後記者會中指出驚人的數據:「自1992年以來,已有超過1000名記者因其職業而慘遭殺害。2012年和2013年的情況尤為嚴重,而今年年初以來已有超過15人被殺害。在許多國家,這些襲擊的肇事者都幾乎能夠逍遙法外。據報導,2007年至2012年之間,針對記者的殺害事件只有不到十分之一被定罪。」

記者作為信息採集和新聞報導工作的人,代替廣大民眾前往事情發生的現場,或是接觸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並將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義,透過報導呈現於大眾媒體之上,協助媒體達成監督、教育、討論、娛樂等功能。可是,記者的基本人權卻往往遭受侵犯,包括遭綁架、任意拘留、強迫失踪、驅逐、騷擾、殺戮、監視、搜查和沒收、酷刑和威脅及其它形式的暴力迫害,都是為了抑制視為敏感的信息或看法的傳播,如貪腐現象、公共危機或公眾示威遊行等方面的報導。且這次會中特別討論了公民記者的定位:「所有人的人權都應獲得充分的保護,無論國家是否承認其“記者”身份,是職業記者還是“公民記者”,是否具有新聞學學位,是否在網絡上進行報導。」

這些迫害行為全都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有關於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公平審理權、隱私、家庭和住宅權的迫害、言論自由權等,為記者和其他傳播媒體職業人員提供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及免遭威脅、襲擊、迫害的有效規範性保護。根據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記者享有為平民提供的一切同等保護。

因應上述的國際法,國家可透過不同的作法去維護記者人身安全,涉及國家、法律、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保護、宣傳和提高意識的作法。國家應有一系列的立法、政策及方法來保障記者的人權。有些國家利用憲法保護言論自由和知情權、進行立法審查、或有些國家修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刑法》以更具體地保護記者。另外,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作法方面,國家應調查和追究侵害記者的襲擊行為,並建立有效的機制。保護、宣傳和提高意識的作法中,國家可加強保護記者的措施,如建立紀念日活動。

在聯合國機構裡,不同的機關及組織採取各類作法,處理危害記者人身安全的問題,包括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和條約機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和其它組織。人權理事會,自2006年成立以來,定期探討記者人身安全問題,並強調必須確保加強對所有傳播媒體職業人員和消息來源的保護力度。而特別程序和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闡述襲擊記者行為。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方面,教科文組織編擬出“聯合國關於記者人身安全和有罪不罰問題的行動計劃”,且定五月三日為“世界新聞自由日”。此外,其它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社會也協助彙編關於侵害記者暴力問題的文獻記錄、編撰報告、開展培訓,並採取遏制暴力的步驟,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針對以上的各項舉措,A/HRC/24/23這份報告提出維護記者人身安全的良好做法。各國應為記者安全作政治承諾,且對任何形式侵害記者暴力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和追查任何此類暴力的責任。在法律措施方面,可利用修訂《民法》和《刑法》方式,給予記者特別的保護,賦予他們履行公共職能的應有承認。為了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措施,國內刑事司法制度需有效履行職責,並為受害者提供補救辦法。特設調查機構或獨立的國家機制,對各起涉嫌襲擊行為進行調查。應建立資料蒐集的機制,以便蒐集經確認過的威脅和襲擊記者行為相關資料,如資料庫。

再者,該報告給予很多保護措施的建議。第一,應為執法人員、軍隊、檢察官和司法機構人員開展培訓,讓他們認識依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如何確保有效履行上述義務的培訓。另外,可利用設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為記者和其他傳播媒體職業人員提供保護措施的方式和政府申訴管道。第三,傳播媒體組織或民間社會可設立電話熱線、免費醫療照顧、心理支持和法律服務,以及協助保護記者及其家人等各類服務。最後,在提高認識措施方面,該報告建議將記者人身安全問題列入教育綱領。

在各個社會中,記者和其他傳播媒體職業人員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很多記者在履行報導職責期間遭遇暴力傷害,這些侵害行為嚴重踐踏新聞自由,箝制他們的聲音。

以2009年香港記者在新疆被暴力對待的事件為例。事件發生於2009年9月4日,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的漢人不滿接連發生針筒刺傷人的案件後,當局執法不力,因此連續兩日上街示威。當時,三名香港新聞記者在示威期間,被武警毆打並且被強制拘留。在被毆打時,香港新聞記者多次向其表明記者身份並出示記者證,但沒有被理會。其中一位記者表示,被中國武警扣留近三小時,攝影機損毀,近距離拍攝毆打記者的片段被沒收。此事件明顯涉及新聞自由和侵害記者人權,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更違反了香港的核心價值。中國政府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卻違反國際法。中國不但沒有實施保護記者的政策及措施,反而襲擊、任意拘留他們,蓄意侵害他們的人身自由,以及企圖剝奪公眾知情權。根據聯合國的報告,中國應承諾實施明確和切實有效的法律措施以保記者的人身安全。

任何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不應該被侵害,擔當重任的記者更是如此。因此,各國應參考上述的建議,不斷檢討對於記者安全問題的政策,以保障記者和其他傳播媒體職業人員的安全和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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