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 聲明
希冀不再有第二個蘇案重現
2003.01.13
深受國內外矚目的蘇建和案,在歷經檢察總長陳涵的三次非常上訴被駁回,2000年10月27日,高院裁定開始再審,蘇案至今,已延宕11餘年。二年多審慎且漫長再審過程,雖然司法終於重還三人清白,但我們要說,在這個案件中,並沒有任何贏家。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且蘇案絕非是司法個案,為杜絕再有任何人權侵犯的狀況發生,對於司法正義,台權會提出的聲明如下:
- 「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在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若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 證據法則的確立:「被告自白」一向被檢警視為證據之王,單憑被告自白,檢察官就能起訴,法院就能判決。但從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158條之2規定即可說明自白的取得有可能是出於非自由意志、不當取得,亦為了杜絕不當自白的取得,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對於156條的修正條文,其中除將「疲勞訊問」增列為自白取得的「不正」方式之外,並且明訂若是被告陳述其自白乃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應要求提出該項自白的檢察官證明自白乃出於自由意志,以免法官根據有瑕疵的自白,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心證。然我們認為徹底杜絕「不正自白」的最佳方法,並非是防範不正自白的取得,而應是確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 偵訊筆錄的完整呈現:從蘇案第一次偵訊筆錄錄音帶的隱藏,到28頁譯文在檢方呈送法院的只縮減成3頁的狀況來看,現行檢警雙方筆錄製作的程序存有許多的瑕疵,檢警選擇性的筆錄製作方式,受害的不僅是犯罪嫌疑人而已,失真的筆錄誤導法官判決的結果,對於司法尊嚴與正義所造成的損傷亦是無法彌補的。
4. 鑑定制度的完善:從汐止命案發生之初,由於缺乏法醫明確的鑑定紀錄,造成諸多疑點;到再審時,法醫鑑定過程中,指定專業的法醫鑑定非專業的項目,鑑定報告僅有結果無鑑定過程的說明程序等,都在在突顯出法醫鑑定報告的非專業性表現。鑑定報告關乎事實的呈現,透過專家鑑定,可以使證據被更正確的解讀,使法官形成正確的心證。錯誤的訊息比無知更可怕,若專家的鑑定失去了專家的水準,反而可能形成誤導,使法官作下錯誤的判決。藉由蘇案所顯示的鑑定制度缺乏問題,我們呼籲必須建立更加完善的法醫鑑定制度。
檢、警辦案的草率誤導法官,造成法官心證的瑕疵,司法程序的無限期伸長。在漫長的法律程序裡,司法的正義、蘇案三人的青春生命,被一點一滴的侵蝕著。由於檢、警的刻意隱瞞事實,使得吳家一九九一年痛失親人的陰霾蔓延至今,亦遲遲無法消除。對於汐止命案,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需要真相,還其清白,然,對於吳家而言,他們更需要真相,幫助他們從悲傷的情緒中重新站起來。
延宕11餘年的蘇案,我們欣見高院能在刑訴法修正前,即稟持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精神,落實真正的司法正義。我們要說,在這場訴訟中,已經有太多的受害者,包括吳家夫婦、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及其家屬,希冀藉由司法正義的重申,能為這場悲劇劃下一個句點。更希望類似的冤獄事件不再重現。
回上一頁 台權會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