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寂許久的台灣社會運動,在面臨政治反對運動路線的調整、社運自主性的喪失、人才和資源的不斷外流,以及尋求新的議題抗爭點的情況下,在今年的五月,重新找回失去的動力泉源。『五○四為台灣而走』大遊行為社運的再出發,提供新的運動模式與策略;民間團體的集體集結,展現人民的自主與力量,迫使政治人物有所知覺,不敢輕忽人民集體的憤怒;也讓人民重新體認作主人的責任,瞭解唯有人民的覺醒,才足以使政治人物無從玩摸頭遊戲,確實重視民意,回應民意的需求。『五○四為台灣而走』大遊行不僅為台灣「公民社會」的形成提供契機,也為台灣民主的未來提供新的思考方向。在過去,人民總是單純地以為靠著選賢與能,並將政治資源及使命交付定期的政治選舉,生活即能獲得保障;然而回首卻發現執政的政黨正忙於私利及內鬥,反對黨卻早已將政治理想拋諸腦後,沈溺於權力遊戲中而無法自拔,人們只能在憤怒與無奈之中,繼續冷漠地面對週而復始的政治戲碼,人民與公共及政治領域越來越疏離。
換言之,長期以來,我們仍停留在將民主視為一種選舉領導人的一套程序,並試圖藉由選舉與投票來反應民眾的意見,以投票來解決公共政策上的問題,傾向於以投票的結果來取決共識的形成,從而忽略民眾的意見及選擇的形成過程。然而過於專注於投票結果,可能把民主政治化約為投票結果的展現,以為贏得選舉就贏得天下,當選一次就可以肆無忌憚地搞一個任期的民主,選民的需求若未能獲得回應,只有在下一次的選舉中再透過選票的方式制裁他。在這樣的思考下,公民除了選擇代表之外,似乎沒有其他的政治事務需要人民的參與,大部份的公共議題和政治運作,都由選民透過定期投票選擇政治菁英來從事。由於缺少了彼此共同審議(common deliberation)、共同決定(common decision)以及共同行動(common action)的方式,使得整個投票秘密性過程就好比上公共廁所一般,每個人必須在人群中排隊,逐一進入一個小而密閉的空間,投完票之後讓下一個人進去,然後安靜的回家。由於這是一種秘密的私人行動,同時投票者並非在一種和他人相互激盪下所做的決定,投票之後又不需對投票做任何的解釋、討論甚至尋求認同,這種民主的進行方式只能蒐集各個私人意見的總和之加總所呈現的結果,並無法藉由選舉的結果讀出公共的意涵,也難怪盧梭會戲稱在代議制下,公民只有在投票的時候才是主人,投票之後即變成了奴隸。因此我們發現各政黨紛紛無限上綱的解讀總統大選中的54%選票,政治領導人渾然忘我,人民卻無可奈何。然而黑道繼續猖獗、環境續遭破壞、生態持續失衡、弱勢者的人權依然受到踐踏,但是沒有人為這樣的政治後果負責。
我們都知道,民主並非最好的政治制度,而是一個比較不壞的制度,因此我們無須對民主政治抱太大的期待。然而民主的可貴在於它可以允許人們自由的表達其意見,追求自己良善的生活,換言之,民主比較能夠使人們展現自主性。然而近代偉大的政治家馬基維利卻告訴我們,個人自由以及個人自主性的展現離不開集體的自治,換言之,唯有在一個自治的政體中,不屈服於國內少數人或國外強權者的意志,人民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然而任何政體都有腐化衰敗的危險,例如外國強權的欺凌,或是國內政治階層腐化於權力,發展派系,任憑把持政治,互相傾軋。因此要避免政體腐化的方法,即在於人民必須心在公益(public-spiritedness)。消極上,公民必須是警覺性高的守衛者,對國政保持謹慎的關心,時時嚴密觀察任何國政的警訊;積極上,公民必須利用參與政治的機會來表達對公共利益的關懷,在公共事務上採許主動角色,並樂意承擔義務性的公共服務。所以除非我們關注公共事務,主動關懷政治,奉獻部份時間參與政治,否則自由將遭受侵害,個人欲追求的目標也不能實現。畢竟我們不可能期待每一個政治家或民意代表完全是利他式的奉獻,完全站在全體利益的角度來思考公共政策及國家未來施政的方向,而未顧及自己的私利或反應利益團體的利益。因此唯有個人對公共事務保持謹慎的關心,必要時積極的投入,個人才能享有自由以及追求個人的目的及價值。從這樣的角度看來,個人自主性的保障蘊含著公共審議的必要性,而個人自主性的實現唯有在民主制度中才有可能。民主、自主和公共審議密切不可分。因此,民主政治不僅意謂著由人民來統治(rule by the people),而應是由人民審議地統治(deliberative rule by the people);唯有人民可以透過公開而自由的討論過程,以達到一致的判斷與共識,任何政治決定才能取得正當性。
然而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並不必然否定代議制度的存在。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必然委託許多事交由政治人物來處理。但我們必須強調的是,我們有權決定哪些事是否委託,同時我們也必須要求受託者必須負責(accountability)。當人民無法使那些藉人民之託行事的政府官員對其所做政策負責,事實上即已經侵犯到每一個人的政治自主性。因為我們日常生活所做的種種選擇,必然受制於這些政治人物所做的政治選擇。在一個民主制度下,自主的公民能夠評估生活中所做的種種選擇,包括那些委任他人執行的選擇,因此個人自主性必須靠行動的宣稱而來。這正是五月遊行強調「責任政治」給予我們的重大啟示。任何政府官員都無法以「下台不能解決問題」為理由推託責任,因為唯有要求政治人物為政策負責任,人民才能確保自主性。
因此審議式民主並非天真地回歸直接民主的理想,而仍重視代議制度下政治人物與公民的分工。但是特別強調人民有共同討論、理性說服的機會,以達成一致性的政治判斷,同時要求政治人物必須對其政治決定負責,人民必須持續地監督,要求政治人物負責。我們不期待在現今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願意花費時間直接從事政治參與,然而我們必須強調,要求每一個人重視政府的責任確是責無旁貸的事。要求政府負責任,同樣也是一種積極的政治作為,然而卻無須每個人持續性且直接地參與政治。那些以我們之名從事政治的人必須持續的對我們負責,同時我們也必須繼續促使他們負責。因此審議式民主強調公共審議的可能性,而非只是大眾意志的表達。她可以反應及表達出個人的自主性,一方面透過個人理性的說服,集體形成他們的政治生活,一方面透過集體審議所形成的意志,要求政治人物回應,同時對其回應負起責任。
從這樣的角度來反省這幾次的遊行,我們可以說這是一次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的重要經驗,政治人物學習向頭家負責;頭家體認政治人物向其負責的重要性。一方面她也突顯出當今政治制度缺少能夠促使其負責的機制,而民間團體也缺乏作為橫向聯繫、共同審議的管道與機制。這正是我們往後需要努力的目標。民間團體必須加強彼此的聯繫,並透過共同審議程序的建立,給予人民進入政治過程的機會與動力,能對各類問題進行討論、溝通與解決,對政府有所不滿,更可透過這些審議的程序,集體辯論、凝聚共識,最後形成壓力,要求政府具體回應,確實負責。
捷克詩人總統哈維爾(V Havel)在就職演說中試圖喚起人們的自省:「由於我們每個人都順從了專制體制,都把他當作不可改變的事實,從而維持了他的運轉。換句話說,我們每個人都不同程度地要對專制體制的存在負責,沒有什麼人只是一個受害者。須知,是我們所有人製造了這部機器。」因此人們必須在對抗邪惡的行動中,自己改變自己。同樣地,當台灣現今制度無法保障良善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活;當政黨競爭已無法回應人民的需求,人民只有隨時對政府的作為保持警戒之心,用具體的作為促使政治人物重視人民的聲音。唯有行動,才能確保自主。「五○四為台灣而走」大遊行只是人民覺醒的開端,「責任政治」的追求仍是人民一個未竟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