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白色恐怖再現,回歸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立法原意
記者會新聞稿

近三年來,台灣各地共超過兩千起因援交起訴案例都以〈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兒少條例〉 29條入罪,但是牽涉其中的民眾往往尚未進行任何具體性交易,就只因網路上的語言互動被認為觸法而被捕。這種無範圍、無標準,且牽涉誤用法條的的犯罪偵查方式,主觀將民眾構陷入罪,無異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白色恐怖的再現令人心生恐懼。為了回歸〈兒少條例〉立法目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並 處罰以傳播媒體侵害兒童及少年人權的不肖業者 ,而非走回嚴厲控制言論自由的戒嚴之路,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等民間團體於2004年9月8日上午召開「拒絕白色恐怖再現,回歸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立法原意」記者會,列舉檢警相關之侵害人權作法,並提出民間修法建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表示:「〈兒少條例〉二十九條將言論檢查無限上綱的結果, 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寂寞」,就如同白色恐怖時期「台獨」、「馬克思」、「左拉」等文字一樣,成為執政、執法單位羅織罪名、構陷入罪的禁語;亦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誤觸法網進行犯罪」。

性別人權協會法律顧問 王如玄律師則表示:「〈兒少條例〉於民國年 84年8月制訂公布時,即存在兩項爭議,一為該犯罪行為是否以結果論入罪,即必須有人因此廣告而實際進行性交易,刊登廣告者才可論罪;一為保護對象是否限定於未滿18歲之人,即其規範範圍是否涵蓋成年人間的性交易。此兩項爭議在86年曾喧騰一時,當年最高法院判決中亦確認該條文所保護之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即〈兒少條例〉二十九條並不規範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由於某些團體的壓力下,最高法院於88年做出決議,才將保護對象確定為未滿18歲之人。但回歸整部〈兒少條例〉, 保護 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 ,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 才是其立法目的,以保護兒少權利為名,而侵犯所有成年人的性權,是否得當,這個立法意旨的爭議,最後在立院是需要被挑戰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陳宜倩教授則表示,要檢驗一個國家是否存在白色恐怖,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檢驗即可。去年十二月發佈實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既已明訂警察於進行犯罪偵察時,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並於行使職權時應遵守「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而現在警察用以偵辦 〈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的援交案件,實屬執法不當,而從〈兒少條例〉的立法原意來看二十九條規定,其皆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與或比例原則。

〈兒少條例〉二十九條所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包含:一、無限擴大的言論檢查;二、以言論訊息而非行動入罪;三、誤認〈兒少條例〉 29條欲處罰之對象;四、保護青少年已無限上綱為懲罰成年人;五、執法人員誘使犯罪。而為避免類似白色恐怖時期當權者以〈刑法〉100條箝制個人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今天記者會與會團體希望針對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語意不明、累贅無用卻容易陷人入罪的「暗示」一詞予以刪除, 並 回歸立法原意,針對刊登促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之媒介色情販加以處罰,援配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用語,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的法條文字修正為「促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 強力抑止以傳播媒體侵害兒童及少年人權的不肖業者 。

時間: 2004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10 : 00

地點:臺北市非政府組織 (NGO) 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 8 號)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

主持人:吳佳臻主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

出席者:吳豪人教授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陳宜倩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王如玄律師 性別人權協會法律顧問

* 附件:「援交」偵辦模式流程圖〈兒少條例〉 29條條文對照表及修法說明

 


拒絕白色恐怖再現-

回歸兒少法 29條立法原意記者會 採訪通知

「扮美眉 捉援交 員警進聊天室釣魚」、「警破色情網 援交男女一把抓」、「警釣男同志 破獲應召站 2年進帳數百萬」 -這一件件聳動的新聞標題在在凸顯出社會對於「援交」的恐慌性。每當媒體大篇幅報導警方將涉嫌「援交」的案件移送法辦時,你注意到了嗎?警方所偵辦犯罪的場域皆為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引用的法律條文皆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第 29 條。

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性交易意圖,不論是否有實際性交易,不論交易雙方是否均已成年,僅憑有性交易之「暗示」之網路留言文字,即可將人入罪,此種無限上綱的言論檢查,不僅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成為禁語,亦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進行犯罪,此舉對於已經解嚴、實施民主政治的台灣政府而言,不啻為白色恐怖之再現。

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以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而制訂的<兒少條例>,曾於 1999 年進行修法,而修訂後的<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為什麼會造成人權侵害的疑慮?檢警雙方為何一再誤認法條所欲處罰的對象而無標準、無範圍的進行誘捕偵察?其規定到底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在一個「逗點或頓號」均成為是否構成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爭議的同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於 9 月 8 日(三)早上 10 : 00 假台北市 NGO 會館提出我們的訴求,並演出「我要援交」行動劇,歡迎採訪攝影。


時間: 2004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10 : 00

地點:臺北市非政府組織 (NGO) 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 8 號)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

主持人:吳佳臻主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

出席者:吳豪人教授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陳宜倩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王如玄律師 性別人權協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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