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不是「麻糬」!

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不是「麻糬」!

近三個月來發生許多《集會遊行法》(簡稱「集遊法」)的爭議案件,參與集會遊行活動的社會運動工作者因為違反現行「集遊法」而陸續受到警方的傳訊或是檢察官的起訴,然而直至最近施明德先生申請大型的倒扁靜坐活動,集會遊行法的種種問題才受到各級政府單位與政治人物的重視。令人感到痛心的是,政府目前仍不願放棄現行這部強力箝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集會遊行惡法」,甚至以種種手段架空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重要內涵。今年四月間,由十餘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簡稱「集盟」)要求回復正常應有的集會遊行模式,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應該確實受到國家保障,而非以這樣一部惡劣的「集遊法」過度限制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

針對近日政治人物對於「集遊法」的說法與解釋,「集盟」在記者會中一一提出回應。例如,針對台北市長馬英九「法律本來就是麻糬,不是鐵板一塊。」的「麻糬」說,以及「這次是特例,以後不是每個案件都如此應對,也不是都可以二十四小時進行集會遊行,……轄區警分局會視情況審酌。」,社團代表認為,由此可見在實際執行「集遊法」的時候,地方政府、轄區警察局的裁量空間有多麼地大、多麼地隨意。再說,現行「集遊法」對於集會遊行並沒有「二十四小時」的限制,也沒有限制進行集會遊行者能否跨夜,因此,曾經參與制訂這部惡法的馬英九市長,顯然對於這部惡法的瞭解也不夠多。隨後,內政部長李逸洋竟出人意表地回應,馬市長為維護倒扁活動秩序,投入大量警力,這樣會造成「社會衝突對立升高,必然導致股市下跌」,這種說法顯然是將參與集會遊行活動的民眾視為潛在的犯罪者與暴徒,扭曲了集會遊行對於人民意見表達的重大意義。

至於陳水扁總統、蘇貞昌院長以及謝長廷先生,他們對於人民行使集會遊行的權利,則表現出與過去國民黨威權時期統治者相同的擔憂與害怕,不斷地以「治安很重要」、「公然向公權力挑戰是不被允許的」、「令人擔憂安定」為理由,試圖箝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為了「拼治安」,要求警察從掃蕩街頭活動做起,與會社運人士對照過去「集遊法」制訂之初,多位當時的民進黨籍立委提出反對的聲音,實在讓人有昨是今非之感嘆,例如「『集遊法』目的應在保障集會遊行權利,但該草案禁制佔絕大多,變成實質的『集會遊行法取締法』……對於警察裁量權過大更是不滿」(謝長廷,1987年);「如果集會遊行法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則應為遊行管制交通、疏散人群,禁止妨害遊行之行為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而不該有那麼多的限制。」(張俊雄,1987年);「集會遊行法違法違憲,集遊法是假借『保障』集會遊行之名,行『限制』集會遊行之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的地方。」(吳淑珍,1987年)。

「集遊法」制訂將近二十年後的今天,民間團體竟然還需要重新整隊,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對抗這部惡法,「集盟」自成立以來,不僅針對個案進行實際行動聲援、法律支持之外,最終極的目標則是推動「廢舊法,立新法」,意圖將現今「集遊惡法」翻轉成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回復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應該保障人民應有的集會遊行權利與自由。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預計於九月二十三號(星期六)舉行『公民審議集遊惡法——社運界版本集遊法總體檢』工作坊,屆時將提出民間版集遊法草案,宣布推動廢惡法、立新法,並且回應近日以來的集會遊行事件。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電信工會、性別人權協會、教育公共化連線、綠黨、環保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反假分級聯盟、同志參政聯盟、希望職工中心、同志諮詢熱線、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