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集遊惡法 捍衛公民社會

在台灣,我們時常聽到政府或民間各界,談論著要發展公民社會,讓台灣成為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然而,在近來一連串人民團體的公開活動受到政府打壓後,我們才赫然發現,作為公民社會的核心指標:人民有透過公開論壇、集會、遊行等活動發聲的自由權利,在台灣陳腐的集會遊行法制下,卻沒有獲得應有的保障,和受到合理、合乎比例原則的管制,連帶也影響了我們真實公民社會的實踐發展。

什麼是台灣的公民社會?你知道嗎,依目前的集遊法規範,在任何室外場地舉辦公開論壇宣講,不事前申請就是違法!?

什麼是台灣的公民社會?依目前的集遊管制實務,政府只允許人民到官署前陳情、請願、抗議三十分鐘,否則就將舉牌驅散!?不從甚至可對參與者宣判兩年有期徒刑?

什麼是台灣的公民社會?依目前的警察執法規範,集會遊行活動中警察可任意地命令解散活動,卻不用依據任何的法律標準?這麼大的裁量權力,卻不用受到任何監督,人們也救濟無門?

這些都仍是台灣當前公民社會的處境。不只是法律上的,也是事實上的。自二00五年五月開始,環保團體聯盟公開集會時,有成員抗議警方限時結束而被逮捕;中華電信於總公司前合法罷工卻被警方依集遊法強制驅散;學生至教育部前陳情要求公開辯論學費政策,日後卻被依違反集遊法而起訴,目前正將送法院審理,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連串的事件讓我們感受到,台灣的集會遊行空間,直到現在仍受到了嚴重的緊縮。一套十五年前解嚴時制訂、不合時宜、賦予警察極大裁量權的集會遊行法,導致社會運動動輒得咎,時時面臨被驅散、逮捕、起訴的壓迫,或只好妥協、屈就於警方隨意設下的三十分鐘抗議時限,使社運流於在媒體前的表演,而非真實、草根的公民社會實踐展現。

集會遊行是一個社會中弱勢人民,最後得以表達聲音的公共空間。集會遊行法的目的應在於捍衛人民集遊自由和避免其侵犯他人自由,而非用以打壓人民發聲,要求任何的陳情、請願集會需要事先批准才可舉行,過度地限制集遊權利。為了要打造一個真正能實踐的公民社會空間,我們支持發起「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要求政府立刻檢討、修改壓迫人民集遊空間的集會遊行法,包過其中過於寬廣要求批准許可的集會定義、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與集遊法第二十九條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刑罰等規定。並且,在政府展現誠意檢討以前,我們支持人民透過「公民不服從」、和其他「非暴力抗議」的方式,持續向集遊惡法發聲抗議,直到改革為止。

我們相信,當人民的集遊權利真正獲得保障,當民主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街道上、廣場裡的實際活動,當一種直接參與、公開發聲的文化獲得承認與實踐時,一個社會也才能真實地捍衛公民社會的參與價值,將權力還給人民,讓民主成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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