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反惡法濫權 要集會自由」

  • 地點:立法院中興103
  • 發言: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周宇修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高涌誠律師、華光案被告林靖豪、農村陣線副秘書長陳平軒、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郭冠均、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許仁碩。

2006年初,為反對當時政府對社運抗爭的打壓與追訴,由數十個團體聯合發起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簡稱集盟),聲援司法個案並倡議修改集會遊行法。然而十年過去,不變的是兩黨在野就喊修,執政就杯葛,而弱勢者依舊在拒馬前,在警棍下,在被告席上,為了自己發聲的權利,付出慘痛的代價。

面對修正集遊法的呼聲,行政院草案推出了「強制報備制」。到長期關心集遊法的律師周宇修分析道,在行政院版的強制報備制下,維持了禁制區,並且持續讓警察握有事前限制與強制解散的權力,再追加了認定「實際負責人」與許多行政罰鍰的權限,根本沒有真正「把街頭還給人民」。

而除了集遊法之外,近年來檢警也更加純熟地應用刑法與社維法中妨害公務、侮辱公署、侵入住居、煽惑等條文,去除言論自由的脈絡,將抗爭行為「入罪化」。加上繁多的行政罰鍰規定,讓抗爭者懼於風險只得「自願」就範。走投無路的弱勢者,則往往在以身擋拆、護樹、發聲後,面對司法的追殺。在華光社區抗爭中被判決拘役五十天的林靖豪即表示,明明是警方無端提早封街,以優勢警力進行「民事執行」,判決卻說手無寸鐵的抗爭者「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很明顯是以刑法來打壓抗爭。蠻野心足的蔡雅瀅律師也表示,國家不能動不動就抬出刑法、社維法來妨礙抗爭,而是應該提供人民行使憲法集會權必要的保障。

抗爭的群眾面臨法網纏身,但警察的濫權執法卻往往不受監督與課責,約束國家權力的條文形同具文,使得集會權面臨國家暴力威脅時毫無保障。司改會執委高涌誠律師便基於長期以來追訴國家暴力的經驗指出,就算人民受害的事實很明確,但實務上卻在證據或訴訟程序上設下許多障礙,使得追究困難重重。

國家對集會權的打壓並非「一視同仁」,而是對最需要街頭發聲的勞苦階級最不友善。自己也是Hydis案被告的高教工會林柏儀即認為,目前高額的路權保證金,以及社維法與政院版集遊法中的各種罰鍰,都將產生經濟面的排擠效應,再製「沒錢不能發聲/上街」的階級不平等。國家不只該停止打壓,並有義務提供集會所需的公共資源及服務。

要解決上述問題,除了弱勢者的團結共鬥之外,我們還需要更全面的制度改革。首先,集遊法應改採自願報備制、廢除禁制區、命令解散權與刑罰、並政府課與保障集遊義務。不合理的侮辱公署、煽惑與社維法等法條也應廢除。另須改革警職法與警察課責機制,解決督察體系失靈的問題。最後政府應免費提供人民行使集會權所需資源,並且移除不必要的罰鍰規定。把街頭真正還給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