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東案啟發的兩岸人權路線

本文為2014年9月1日刊登在自由時報〈澄社評論〉之投書

作者邱文聰,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柯震東案發展至此,在柯兩度公開道歉並可能自費勒戒換緩起訴後,將告一段落。但不能忽視的是,無論有無吸毒,柯案都是兩岸「聯手」侵害人權的例子。

柯在中國可能遭受的人權侵害,輿論大多已論及。中國拘留處罰柯,並未經法院或公正中立第三方審理,也未賦予他在公正程序中檢視取證合法性並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此與台灣社會過去廿年來已辛苦建立「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刑事被告身分,都必須先踐行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的法治共識與人權標準相背離。此一程序不僅低於台灣人權標準,也與當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相違。

但柯案演變至此也與幾個過去較少被留意的潛在人權侵害有關。中國對單純吸食毒品已除罪化,改採行政拘留,從人權保障角度言,比台灣更為進步。換言之,若非較落後的台灣毒品刑事政策,柯在中國吸麻回台並不須面對罪刑的追究。再者,柯若在中國以外其他境外地方吸麻,不論是早將大麻合法的荷蘭,或是仍將之視為毒品的國家,回台後都因為吸麻並非我國刑法規定在「境外」犯罪時也要追究的「重罪」,因此不會被追究刑責。只因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將發生在「中國大陸」的犯罪都認定為「境內」犯罪,才使柯回台後仍被追訴。但問題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的司法超現實政策,並沒有遵循國家對境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平等訴追的原則,也無力擔保國家在「境內」進行犯罪追訴行為時,均須符合我國憲法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若人民無從要求國家對違反平等保障與人權的行為負責,卻要允許國家浪費資源追訴輕罪,對人權的侵害性更不容輕忽。

如果藉著柯案可以讓我們開始思考,兩岸在相互交流的過程中,究竟應該執著於超現實的領土主張,並相互加乘人權侵害的效應?還是應該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開展一條兩岸交流的人權路線?這或許是柯案在八卦之外,可以為台灣留下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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