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卵雙生的台韓集遊惡法?

8月16日發表於關鍵評論

世越號沈船悲劇至今已過百日,目前仍有10名乘客下落不明,韓國社會對於制定《世越號特別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其中在真相調查的部分,生還者與罹難者家屬強烈要求賦予委員會搜查權與起訴權,民意調查結果亦有53%的民眾支持。另外,針對委員會的組成,家屬要求8位由被害者團體推選,另外8位則由國會朝野選出。然而,韓國政府在未具體回應家屬訴求前,便與在野黨逕行協商出自己的版本,全然排除了由被害者團體推薦人選的可能。對此,家屬感到相當憤怒與不解,認為朴槿惠的眼淚根本是逢場作戲的謊言。

(罹難者家屬絕食現場前的追思花束 / 作者攝於光化門廣場)

8月9日一早,罹難者家屬、公民團體與電影界人士再度召開記者會,除了不滿朝野自行協商、無視民間訴求之外,更重要的是,針對新世界黨議員安鴻俊日前的惡劣發言「如果真的是絕食,根本撐不到現在,早該被擔架抬走了」,暗指家屬沒有「徹底絕食」的言論表達最沉痛的抗議,並從即日起,展開第二波完全滴水不沾的絕食行動。

(8月9日記者會現場 / 作者攝於光化門廣場)

世越號再度掀起韓國公民運動的浪潮,各個公民團體不分彼此齊力聲援。然而,韓國政府以《集會與示威法》祭出壓制手段,箝制公民上街表達異議的權利。根據京鄉新聞於7月15日的報導,2014年上半年因非法集會遊行移交司法處理的案件數暴增至2,323名,比去年同期(1,389名)增加近兩倍,韓國警察廳甚至自我肯定,認為這是根除不法集會遊行的「績效」,並表示會繼續努力讓當前這些「不正常」的狀況「正常化」。

韓國憲法第21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屬於公民的基本權。然而,《集會與示威法》卻與其精神背道而馳,該法第6條規定室外集會與示威採事前「報備制」,看似尊重人民上街的權利,卻又精神錯亂地在第8條明載集會遊行的相關限制與禁止事項,主管機關有權祭出「禁止通知」,遭批是「假報備,真許可」。此外,《集會與示威法》第11條也明文規定禁止集會遊行的地區,如交通要道或重要機關前,訂定其100公尺內為禁制區,日前世越號罹難者家屬前往國會議事堂抗議時,即遭到警方依該條制止。然而,2006年曾有類似個案對此提起憲法訴願,認為該條法令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過度禁止);2009年憲法裁判所9位大法官中,有4位主張有違憲之虞,雖然最後並未作出違憲解釋,但5對4的結果卻在在顯示了禁制區的規定存有極大爭議。

對於《集會與示威法》違憲的種種質疑,最具指標性的案例莫過於2008年李明博政府時期的反美牛運動。當時,韓國社會對於政府執意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的態度感到相當憤怒,發起大規模的燭火集會反對2MB(戲稱李明博的腦容量如其名只有2MB)。然而,政府也祭出壓制手段,以《集會與示威法》第10條禁止夜間集會,違憲爭議越演越烈。2009年9月24日,憲法裁判所針對政府「依法」禁止夜間集會的行為,作出「憲法不合致」的解釋。(※憲法不合致:指法律雖然違憲,但若命其即刻失效,恐造成法律空白引發混亂,從而直至法律為修正時,仍使該法繼續存在,即違憲定期失效。)

2009年可說是韓國集遊惡法修法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憲法裁判所於今年3月再度出現精神錯亂的症狀,針對第10條內容作出部分違憲解釋,以「子夜」為基準認定「子夜前的示威活動合法」,韓國市民團體PSPD對此提出質疑,以「子夜」為基準的法源依據為何?為何排除子夜後示威活動的合法性?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權利,豈能以時段切割基本權?

台韓兩國的集會遊行法皆是威權體制下的遺物,在八O年代以降的民主化浪潮中苟延殘喘,急遽保守的兩國政府也樂於拳養這對怪獸,任其踐踏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權利。令人搖頭的是,201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聲稱是借鏡韓國相關法令、改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假報備,真許可」的韓國《集會與示威法》,對於台灣集遊法的修正顯然毫無助益,反倒給當權者再披上一層狼衣。而已經是同卵雙生的怪物,為何還需要以對方作樣板送進整形手術室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