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檔萬能? 人權保障能不能??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
時間:2002年6月20日(週四)上午9: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D
主持人:林峰正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出席者:劉靜怡老師(中央大學產經研究所助理教授)
莊庭瑞老師(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 會中將公布〈致內政部長的公開信〉並於當日寄出。
* 與會者將獲贈《二00一年台灣人權報告》乙本作為參考資料。

日前,澄社對於扁政府兩年來的施政提出諍言,內容客觀中肯。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一個人權團體,必須對此諍言內容提出呼應,尤其是針對目前政府考慮推出種種顯然有侵害人權之嫌的政策,例如全民指紋建檔、役男指紋建檔、健保IC卡、公務人員忠誠調查、管制大眾傳播等直接影響到人民隱私權的措施,台權會呼籲政府應該廣納民間的建議,審慎評估這些措施對人民權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三思而後行,千萬不能急著建設「電子化政府」、全面「e化」,罔顧人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以政策帶頭侵害人權。

行政院長與內政部長近日皆表示將與人權團體溝通,評估全民指紋建檔的必要性,然而半個月過後,我們仍不見政府有意就此事進行溝通討論。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將再次強調,依照現行法令,內政部、國防部等機關沒有權限取得人民的個人隱私資料及指紋,而政府在考慮建立全民指紋檔以及役男指紋檔的同時,必須清楚告知人民指紋檔的用途、可能流向、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以避免個人資料遭濫用或竊用的情況再度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在會中將公布〈致內政部長的公開信〉,要求內政部長余政憲於期限內提出具體回應,否則人權團體將針對內政部強採人民指紋的政策提出嚴正控訴。此外,台灣人權促進會於近期發表的《二00一年台灣人權報告》當中,除了對去年度台灣重大的人權事件進行深度評論之外,並針對「隱私權」議題特闢專題討論、報導,期待藉此提醒政府當局及民眾對於個人資料、指紋等個人隱私的重視。因此連同〈致內政部長的公開信〉,台權會將會寄送《二00一年台灣人權報告》給內政部長及相關部會作參考。


記者會新聞稿\r

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日(6月20日)上午舉辦記者會,對扁政府的施政提出諍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目前政府考慮推出,顯然有侵害人權傾向的各種政策,感到憂心。對於全民指紋建檔、役男指紋建檔、健保IC卡等直接影響到人民隱私權的措施,台權會呼籲政府應該廣納民間的建議,審慎評估這些措施對人民權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三思而後行,千萬不能急著建設「電子化政府」、「全面e化」,罔顧人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以政策帶頭侵害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表示,行政院長與內政部長皆曾表示將與人權團體溝通,評估全民指紋建檔的必要性。然而半個月過後,仍不見政府有意就此事進行溝通討論。林峰正律師指出,台權會策劃出版的《二00一年台灣人權報告》中對於隱私權有相當深入的專題探討,台權會會將這本報告送給內政部長。林會長希望透過今天的記者會和給內政部長的公開信,以及新出版的人權報告,能夠得到政府明確的回應,並要求行政院對於指紋建檔等相關政策,能更審慎考慮。

台權會執行委員、中央大學產經所助理教授劉靜怡指出,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強制發給國民的身分識別文件,沒有身分證本國境內無法就業、不能參加全民健保、不能開立銀行帳戶、不能考取駕照,可以說是寸步難行,無法生存。而《戶籍法》竟以個人生存不可或缺的身分證件為要脅,強制每一國民留下指紋,不僅未說明錄存用途,還與警政機關互用,已有違反憲法及行政法原則。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同時也是台權會執行委員的莊庭瑞指出,指紋是可被「非志願」留下的個人獨有之生物特徵,亦是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明文保護的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如非有特定目的,不得進行,而且還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之一:為其機關的必要執掌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沒有侵害之虞。《戶籍法》第八條「不捺指紋,不給身分證」的規定,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然抵觸。

莊副研究員並表示,據去年9月3日中國時報報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說台灣的刑事鑑定能力,尚未符合國際標準,李昌鈺博士甚至說臺灣連嚴謹管理的證物室都沒有。以此看來,全民指紋檔的建立,只是浪費經費。況且刑案現場採集到的,多是破碎不全的指紋,是否符合指紋檔中的特定指紋,多要加入「指紋專家」見仁見智的意見。指紋是否可列為刑事案件破案的主要依據,恐怕有待商榷。今年一月美國 Louis Pollak 法官於東賓州地區法院,對於指紋是否可作為犯案證據,即做成不予採納的裁定。此項裁定,一般認為影響重大。政府花費大筆經費建立全民指紋檔,而不建立高標準的刑事鑑定能力與合格的證物室,完全是本末倒置。

對於全民指紋建檔是否對失智老人、失蹤人口等弱勢族群協尋有所幫助的討論,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現在開始建立的全民指紋檔,對於目前的失蹤人口協尋並沒有幫助。最重要的,指紋的採集一定要得到(具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同意,而且這些指紋也只能作當事人於採集時所同意的用途。政府機關絕對不能因為行政方便,工具性地強制建立特定族群或弱勢族群的指紋檔。台灣人權促進會再次強調,內政部、國防部等機關,未經民眾同意,私自將役男指紋檔全數轉到警政單位使用,將為國效命的將士,通通視為嫌疑犯的作法,是違法的行為,要內政部長余政憲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做出說明。台灣人權促進會並強調,政府在取得人民的個人隱私資料時,必須清楚告知人民這些資料的用途,並且不可轉為他用,以避免個人資料遭受濫用或竊用的情況,一再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在會中公布〈致內政部長的公開信〉,並於會後將〈公開信〉及《二00一年台灣人權報告》送到內政部,並要求內政部長余政憲於期限內提出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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