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擬開放漁船船員適用「責任制」 台權會:堅決反對

本文原為台權會所發給勞動部之公文

主旨:有關勞動部預告訂定「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發文字號:勞動條3字第1080130202號),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該公告內容,提出廢止該草案之意見,理由如下說明,敬請查照。

一、本會堅決反對勞動部這次公告將包含境內聘僱外籍漁工之漁船船員,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這項政策對於勞動條件已經處於不利處境的所有外籍漁工,不論是境內聘僱還是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都會造成非常負面的衝擊,本會要求勞動部在通過這項政策之前,應提出完整的對於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衝擊影響評估,這樣的衝擊影響評估應以人權為基礎進行評估。

二、原則上,本會完全反對勞動部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這種以例外狀況架空《勞動基準法》在工時(第三十條)、加班(第三十二條)、休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保護女工(第四十九條)等等基本工作權保障的條款,不管本勞、外勞都不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長期以來,作為雇主資方的台灣漁民,經常主張「漁船工作不是陸地勞動的上班打卡,漁業有其特殊性,不能以只能適用陸地工廠的勞基法來規範漁業」,我們要反駁此一說法,不是所有勞動者都是在工廠工作,每一種行業都有其特殊性,但各行業的資方不能以經濟或生產力之理由,藉此取消給予或降低《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動保障的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與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且各級政府機關都應依法行政、依公約行政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應保障每一位勞動者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不論是本國籍漁工還是外籍漁工,這是每個人的權利,不應有任何區分。

四、若漁船雇主堅持主張漁業特殊性,那麼這樣的風險就應該納入雇主應自行評估、負擔以及自行吸收該特殊性所帶來的風險與成本考量,其方法絕對不應是去要求犧牲漁船船員的基本勞動保障,反而應該透過漁船工作管理的彈性調整,透過比如增加漁工人力進行換班、連續工作換班等措施,如果是在緊急情況期間的工作和彈性工作安排,就必須如實給予外籍漁工加班費。我們認為,例外情況應嚴格限制,不應讓例外變為常態。

五、本會非常擔憂,在本案尚未通過之前,境內聘僱之外籍漁工的長時間工作以及沒有領到加班費的狀況,已經是常態,且即便現在勞動部與漁業署會進行聯合查察,但就以加班費的部份,裁罰的案件微乎其微。因此,一旦本案通過之後,我們擔憂外籍漁工不利的勞動條件只會更加惡化。

六、就本會的了解,歐盟在有關漁業黃牌的部分,也非常重視血汗外籍漁工的情事,因此我們認為,這次如果連原本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境內聘僱漁工,也落入84-1這個架空基本勞動保障的漏洞,外籍漁工的勞動保障只會變得更糟,我們相信這項政策會嚴重影響到歐盟在漁業黃牌是否維持、甚至是否改變成紅牌的重要考量。

七、兩公約在台灣已具有國內法效力,兩公約初次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也已指出台灣所有外籍移工的結構性問題,勞動部有責任義務正視外籍漁工血汗勞動的問題,應避免在未經仔細考慮和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採取任何故意倒退的措施。而今天讓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84-1的政策,就是人權保障方面嚴重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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