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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只是說說而已?
Mar 19th, 2010 by tahr

人權只是說說而已?

◎ 劉靜怡

王清峰公開表示其不願執行死刑而下台的風波,兩黨政客所表現的「死刑錯亂症」,再度佐證了朝野兩黨長年以來在人權議題上的言行不一。

民進黨從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起,便遵循國際條約的精神,宣示廢除死刑的政策,同時達成「暫緩執行死刑」這個少數可以稱為民進黨執政時期人權成績的目標。然而,連日來民進黨政客甚至黨主席對於死刑議題的發言,顯然忘了自己執政時持續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國內法化,受到當時國會多數黨無理阻撓的經驗,儼然有否定當初自己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之勢,甚至在死刑議題上有向全球死刑紀錄最差的中國看齊的傾向。失去政權後誓言要深植民主和人權價值,並且堅持反對「傾中」的民進黨,有義務誠實告訴人民其立場是否因一時的政治私利而遽然改變,決定在人權價值上「積極傾中」?

至於把曾經力阻兩公約批准但上任後立即將其據為自己人權政績的馬政府,更有責任交代:自己為何不向人民清楚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必須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的意義?為何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名早在兩年前便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的事實,而其他三十多名死刑犯則是因為極可能有同樣的釋憲理由,正由法務部研究是否有同樣的違憲理由,甚至正在研究是否應該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既然這就是朝野兩黨的法務部同持的「依法不執行死刑」正當理由,馬政府何能濫用「依法行政」一詞,不肯坦然面對自己在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條約及其施行法下的人權承諾?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台權會執委)

針對王清峰部長請辭下台的聲明
Mar 12th, 2010 by tahr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王清峰部長請辭下台的聲明

「我從來沒有埋怨過那些公開聲明自己是支持死刑的人。是希望廢除死刑,還是想繼續維持死刑只不過是一種道德選擇,屬於每一個人的良心。但是,在司法部長的思路中,使我感到不悅的是,一個知識份子,一個宣稱自己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卻甘願維持死刑,只是因為按照民意調查公眾輿論贊成維持死刑。」

-巴丹戴爾致法國司法部長公開信(1977年)

針對王清峰部長於昨晚10點多口頭向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及馬英九總統請辭,隨即獲准一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遺憾。

王清峰部長於上任時表達「個人支持廢除死刑」的理念,隨即在兩公約通過後,更延續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慎重審酌死刑定讞個案並且實質停止死刑執行,同時也促成法務部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希望可以藉由學者專家、各方代表進行深入討論而形成死刑的配套措施,對此我們表達敬意。但對於她突然於昨晚辭職下台則深表遺憾。

在這個時刻,我們呼籲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以及朝野兩黨不要以選舉作為考量、短線思考死刑這個問題;而要以人權價值作為起點,審慎思考台灣下一步該如何前進。

經濟要開放,人權勿鎖國

台灣社會經濟開放,積極加入國際的經濟合作架構,同時也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方面經濟開放,但在人權觀念上卻意欲鎖國。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也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我們不能不看見聯合國於2007年和2008年通過「全球暫停施行死刑」的決議;也不能不看見目前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法律上或實質廢除死刑;更不能不聽見協助聯合國即將於6月份提出全球死刑概況的William Schabas教授預估「將在2015~2025年達成全面廢除死刑目標」。台灣腳步或可稍緩、或可調整,但邁向廢除死刑之路卻不可不前進。

配套措施的研議不可中斷

廢除死刑是很艱辛的工作,傳統殺人償命的想法也根深蒂固,需要長久的教育與宣導,才能改變過來。因此,我們也不能以一個時期的民意為依歸,來決定死刑的存廢。雖然我們常說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但面對這樣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公開地討論與辯論是不能少的。也唯有經過公開的討論與辯論,真正的民意才能呈現。

總統府和行政院都肯認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是中間若沒有逐步的過程,長遠目標將會成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因此,配套措施的研議不可中斷,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任務必須要繼續。提出合適的配套措施、並且讓民眾了解,相信台灣還是會走向正確的方向。

死刑全辯護

總統府和行政院也表示,將會透過修法減少死刑的使用。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處罰,我們認為在現行死刑制度還維持的狀況下,司法機關要為死刑判決時,應該以最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行之。具體建議應該要修法:1. 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 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 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

對未來法務部長的期待

立委謝國樑說,「執行44人,簡直是屠殺!」我們期待新任法務部長不是為了要當劊子手而上台,我們期待新任法務部長能夠依刑事訴訟法、依兩公約,審慎行使職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會持續協助定讞的死刑個案。

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
Mar 5th, 2010 by tahr

誰在毀壞民主憲政基本原則?

/劉靜怡

民主憲政體制主要意旨之一,在於透過司法權的運作保護人民基本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環評審查結論,一月底已告終局確定,然而,環保署除了自怨自艾是在幫前政府收拾善後之外,不思發揮環保主管機關應有的把關功能,卻在五大報刊登廣告大肆批評法院判決「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既捍衛已遭司法權否定的行政裁量結果,也以公帑散播錯誤的法治觀念。行政院也抱持「不宜貿然停工」的立場,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讓「已無環評審查結論為依據」而「違法進行」的工程,繼續進行。試問:口口聲聲誓言「依法行政」的政府,是不是正在做藐視民主憲政原則的最惡劣示範?

根據上述判決內容,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的主要理由,明明是因為「本案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而環保署則是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情形下,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亦即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姑且不論環保署將當初自認為侷限甚大(主因為廠商未充分配合提供化學物質資料)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過度解讀成「無風險」是否為今日爭議源頭之一,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撤銷此一環評結論,即認定其無效,回復到「環評審查尚未通過」的原始狀態,何來環保署所謂行政法院之認定「並非因為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中有資訊蒐集瑕疵之理?

環保署和行政院長均引用去年十二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所作成的裁定內容,做為不應命該開發案停工的理由,更是指鹿為馬。該裁定根本是本案判決確定前,針對「暫時停止執行」此一「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有無必要的審查,該裁定只是法院的「暫時決定」,根本不能與上述「終局判決」相提並論。行政院團隊將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批評得一文不值,卻不斷引用其暫時決定的內容為自己和開發廠商辯護,難道不是扭曲法律基本邏輯之至?

此一判決出爐後的發展,凸顯了我國環評制度和司法制度均亟待革新的必要性。目前環評結論撤銷判決的效力不及於開發許可處分的制度現狀,極容易讓行政機關的內部分工,成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大絆腳石,而諸如行政法院將聲請停止執行案拖延一年九個月才做出裁定,導致「停止執行」制度遭到架空,甚至本案終局判決與停止執行的裁定互相矛盾的現象,也不是行政訴訟實務上的特例,這當然是同時倡言司法改革的執政黨必須檢討之處。

行政院大可勇於檢討環評制度,更可以不執著於單面維護開發者的信賴利益,反應發揮真正的「苦民所苦」精神,為中科七星基地附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基本權利著想。當執政團隊任由環保署一再逾越權力分力制衡的界線,時而攻擊法院判決的拘束力、時而引用法院暫時性裁定自說自話,人民能感受到的,毋寧只是民主憲政基本原則遭到執政者蓄意毀壞的沈痛與憤怒罷了。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澄社執委、台權會執委)

文章全文出處:澄社。文章部分刊載於:2010.3.5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標題「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

風災善款使用,不只是效率問題
Mar 4th, 2010 by tahr

本文刊登於2010.3.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標題為[花錢消不了災]

此處為全文

風災善款使用,不只是效率問題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據報載,88風災222億善款,還有逾半未用,官員高度關注,擔心使用效率太差,使民眾善心受損。然而,八八風災的善款,並不只是使用效率的問題,還有如何被用的問題。

慈濟大愛村的落成,結合鴻海集團的有機農業園區,使大家以為政府將災後重建工作BOT給財團及大型慈善集團,就能讓災民們展開新的生活。然而,我們卻發現在慈濟大愛村主要道路上放置的數個「大愛石」,到處刻著各種重現災難情況的字眼,一再提醒著災民們所歷經過的苦痛,如「一早就看見浮屍在大馬路」、「我的生命被撿回來了」、「人的生命被土埋了」等,還有各種歌頌慈濟的字眼,如:「哪裡有災難 那裡就有慈濟 真感恩」、「大家一起看大愛電視台」、「感謝慈濟讓我有新的房子住」等。慈濟在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災後重建社區當中放這些石頭,在我們看來,除了在災民的傷口上灑鹽之外,更充滿了宗教團體的「置入性行銷」。而,這些石頭跟原住民文化,一點關係都沒有,也無助於原住民的重新自立。

88風災之所以湧入這麼多捐款,主要是因為多數熱心民眾擔心這麼大的自然災難發生,政府原有的資源不夠運用,無法讓需要被幫助的人都獲得幫助。然而,政府卻幾乎將整個重建工作都外包給大型慈善團體及財團,以為只要蓋好「永久屋」,問題就解決了。而在「永久屋」的重建過程及規劃中,更完全是由這些大型宗教團體在主導,試問,若是由這些團體所蓋的社區、房子,不符合災民的需求及文化時,災民也只能默默接受這樣強迫式的「善意」嗎?

根據聯合國有關救災與重建的國際規範,國家有義務和責任向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和人道援助。而這些人不得由於其在國內流離失所的狀況,使他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受到歧視。我們非常期待在未來的重建過程中,政府能真正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能更尊重災民,以「讓災民能真正重新自主」為重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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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正義嗎?
Mar 1st, 2010 by tahr

廢死正義嗎?

/林佳範

一個小朋友曾說:「殺人是不對的,國家殺人當然也是不對的」。看似簡單的邏輯,但在成人的世界,就變得複雜了,死刑對許多人而言,更是「正義」的象徵。就人權教育的工作者而言,要如何澄清廢除死刑,不僅不是站在「正義」的對立面,更是一種「正義」的實踐,是不可迴避的課題。

對許多人而言,「一命償一命」是「公平正義」。這看似簡單的邏輯,並非僅是加減的數學問題,更隱含有報復的情緒。然而,我們平心靜氣地思考,你砍我一刀,我就可以砍你一刀,看似「公平」,但除滿足被害者的怒氣以外,被害者的傷害,是否即可回復? 甚者,一個「錯誤」的行為,可否被「錯誤」的處罰來「矯正」?

死刑,更可能是不公平的。誤審誤判的情形,當然是不公平的,死刑更讓如此不公平,無從更正的機會。此外,死刑更便宜了我們的社會,在認識與避免犯罪發生的責任。犯罪的發生,我們當然應當檢討並避免其再發生,但死刑讓我們都很輕易地規避如此的責任,我們也不必督促行為人,不得再犯。甚至,死刑往往掩飾了,社會結構性的不公,讓行為人結束生命,便以為解決了這些社會問題。

人權是「所有人」的人權,但主張廢除死刑,卻被指控為僅為「壞人」主張人權。當然,人權的工作者,主張廢除「死刑」,並非主張廢除「處罰」,行為人若違法當然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僅是主張廢除「違背人性尊嚴」的處罰(當然包括死刑)。換言之,人權主張「每個人」的人性尊嚴不可被侵犯,當然包括所謂「壞人」的人性尊嚴。相反地,當我們主張人權的保障,廢除死刑成為考驗我們對人權的承諾,亦即一般人所謂「罪大惡極」的人,亦需被肯認有所謂的「人性尊嚴不可被侵犯」,不然我們即背叛了人權的信念與價值。人權,真的是「所有人」的人權嗎?

我們的立法院,今年三月已通過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公約。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們也能晉身廢除死刑國家的一員,就像我們在2006年的年底,我們也成為立法廢除校園內體罰的國家之一。讓我們的下一代,能真正生活在,並非依靠暴力和恐懼來統治的國度,一個正義的國度。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
Feb 9th, 2010 by tahr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法院決定不起訴三名被告,這樣的好消息,不僅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的結果得到了勝利與正義,對於所有原住民部落自治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相對地也彰顯了國家司法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群的基本人權的重視。

感謝長期以來一直關心與支持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朋友及夥伴們!大家這四年多來大家共同抗爭、努力追求平等與自由等價值的理念,大家對於宣判結果也感到高興之外,對於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自治發展與走向,相信會更有希望並秉持著信心繼續邁進。

此外,馬英九政府在2009年所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我們期待未來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所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能夠落實在所有台灣原住民部落的每個角落。

對於宣判表達我們以下的聲明:

一、感謝詹順貴律師的協助與各界關心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朋友們,基於此案宣判無罪,我們期待正義和平與自由,能落實在原住民社會。

二、司法還給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清白,並正視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的權利。

三、肯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首次申明不管是行政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於涉及原住民族的議題,均應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慎重處理,不應單以漢族文化與價值審視原住民族議題。台灣高等法院承續最高法院前述意旨,做出無罪判決,將在司法與文化歷史上寫上新的一頁。

四、呼籲馬英九政府應兌現試辦原住民族自治的政見,應儘速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

聲明團體:司馬庫斯部落議會

聲援團體: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廢除死刑」的庶民觀點
Feb 6th, 2010 by tahr

刊登於2010.2.6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標題為「討論死刑莫動氣」。此處為全文

「廢除死刑」的庶民觀點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這幾天因為新聞炒作的關係,會內突然接到許多電話謾罵或抗議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網路上也充斥著許多群情激憤的情緒性字眼。我們認為「死刑存廢」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議題,並不是透過誰罵得比較大聲,或是「數人頭」的方式就可以解決。這是一個需要理性討論的議題。

許多人認為「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但根據調查,目前被定讞的死刑犯中,多數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多數為藍領、工人階級。這樣的數字,你怎麼告訴我: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菁英」被判死刑的機率,根本少之又少。菁英應該從來就不會擔心「死刑存廢」的議題,或根本覺得這個議題跟他無關。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一個人殺掉,這樣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很多人會說那些會被當作「嫌疑犯」的,一定也不是什麼好人,但是因為「有嫌疑」就要付出一條生命,這樣也叫做「正義」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而「民粹主義」也不見得就是真正站在「庶民」立場說話。

2月3日台灣NGO聲援中國維權人士記者會
Feb 3rd, 2010 by site admin

高智晟失蹤滿一年、劉曉波二審判決即將確定

讓所有中國維權人士平安回家過年

聲援中國維權人士記者會 新聞稿

從2009年2月4日至今,高智晟律師已經失蹤將近一年,外界對高律師的安危完全無從得知,中國政府甚至尚未依法做出正式逮捕的聲明;劉曉波博士因多次撰寫評論中國問題的文章,並發起訴求民主憲政的零八憲章,於09年底經過短暫審判後,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判處11年徒刑。因此,台灣NGO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在高智晟律師失蹤即將滿一年的前夕,呼籲中國政府重視人權、依法治國,不任意打壓迫害維權人士,尊重所有異議份子的基本權利。

2001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江澤民確立了中國「依法治國」的精神。至今,「依法治國」仍然中國確立的政策。然而,在聲稱法治健全和依法治國的中國政府,侵害人民依法有據的權利的事情卻時常發生。例如中國律師為所謂「敏感案件」被告辯護的權利和義務,時常遭受干擾和阻難,甚至受到公然和粗暴的干預。承辦和法輪功有關、牽涉地方政府利益案件的高智晟律師,於失蹤前就時常遭到公安的監視進而非法拘留,在拘留期間也遭酷刑對待,現在竟然傳出「迷路失蹤」的消息。劉曉波博士因為發表評論中國時事和起草零八憲章而被入罪,其所行使者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毫無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以上所舉的只是中國侵害維權人士權利的少部份例子,還有更多不被看見的人權侵害事件不斷發生。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這樣的疫苗政策如何服人
Jan 26th, 2010 by tahr

這樣的疫苗政策如何服人(劉靜怡、邱文聰)

刊登於2010年01月26日蘋果日報「論壇」

此處為原文

H1N1疫苗施打政策,雖因多起疑似疫苗引發之不良反應個案引發了緩打潮,但在衛生署堅持下,H1N1疫苗依然進入了開放全民施打的階段。開放全民施打H1N1疫苗,除了滿足政府追求H1N1疫苗施打率必然等於防疫成效的虛榮想像外,究竟爭議是從此平息抑或更加嚴重,端視政府有無誠意釐清以下疑點而定。

對人民而言,疫苗施打政策不僅具有「利己」的自我健康防衛意義,更具有為了追求整體防疫此一「公益」目標而從事公益「犧牲」的「利他」意義。所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而訂定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才因此規定向製造或輸入疫苗之廠商徵收一定金額成立此一基金,用以「補償」疫苗接種受害者,並且在和疫苗接種「有關」及「無關」兩種傳統因果關係類型之外,另外設計出偏向「從寬認定因果關係」的「無法排除」的疫苗接種受害類型。然而,如何判斷所出現的不良事件是否該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裡的規定,應該給予補償,原本必須仰賴疫苗人體試驗中的「安全性試驗」,透過對此等試驗報告的詳細分析,取得據以推論因果關係的依據。新疫苗的安全性試驗,通常需數千人的試驗資料(歐洲藥品管理局一般要求至少三千人),才足以發現非屬常見的不良反應。衛生署在面對此次疫苗施打爭議時,未能在施打政策啟動之際,即刻本著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公開衛生署許可疫苗藥證所依據之完整人體試驗報告,待至輿論沸騰後,又只避重就輕地公布了疫苗免疫效力與樣本數不明的安全性試驗結果。受試者的安全性試驗結果,姑且不論政府不公開此一攸關人民健康利益的重要政府資訊之法律依據薄弱,據聞衛生署又同時限制藥廠自行公開相關資訊的作為,也與國際生醫社群所共同遵守的人體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赫爾辛基宣言」,以及當前主要國際醫學期刊、各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等所積極推動之人體試驗資料公開化的國際潮流相違背。

當然,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仍無從得知究竟是衛生署已握有完整安全性試驗資料而拒不公開,抑或衛生署根本從未要求藥廠做完整的安全性試驗。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只要外界仍欠缺充分而可信賴的安全性資料做為經驗推論之依據,劉小弟死因的法醫檢驗報告出現「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結論,便不令人意外。畢竟,法醫檢驗之主要目的是確認對藥廠發動刑事訴追的可能性,在欠缺積極證據顯示「與疫苗有關」的情況下,罪疑唯輕的原則必然只能得出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暫時性」結論。然而,這個「無法證明有關」的模稜狀態,究竟是衛生署隱匿安全性試驗資料使法醫檢驗無所依憑的結果?還是為了公衛防疫目的而讓疫苗在未有完整安全性資料卻依舊倉促上市時,整個社會必須共同承擔的不確定風險?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公佈H1N1疫苗人體試驗結果,以符國際倫理規範
Jan 22nd, 2010 by tahr

刊登於2010.1.2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標題為:藥品人體試驗結果應公布,此處為全文

公佈H1N1疫苗人體試驗結果,以符國際倫理規範

/郭英調(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人體試驗是將科學研究成果,轉換成臨床醫療的必經過程。故醫學進步一定要做人體試驗。但人體試驗一定有風險,受試者願意冒人體試驗的風險,乃是基於對醫學進步的熱心奉獻。故人體試驗的結果,是受試者基於公益冒險所得到的寶貴知識,應是公共財,應該公佈讓大家共享,而不是出資者或某些人可獨占。

國際上公認的人體研究時之倫理指導原則「赫爾辛基宣言」,在2008年新版中清楚增列,所有臨床試驗需在納入第一位受試者前,登記在可供大眾取得的資料庫中。也就是貫徹受試者基於公益冒險所得到的寶貴知識,應該公佈讓大家共享的精神。各國際醫學期刊也推動人體試驗登記制度,要公佈所有的人體試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呼應這樣的國際潮流,要求藥廠公布所有人體試驗的結果。

不公布人體試驗結果所產生更嚴重問題發生在藥品的非適應症使用(Off-label use)。藥品上市後,臨床醫師除了使用在其合乎適應症的病患身上外,也會使用在其他非適應症的病患身上,稱為「非適應症使用」。醫師基於其醫學知識,為能更幫助病患,將藥品使用在非核可之適應症的病患身上,是善意而可被接受的。但其實此藥品在開發過程可能早就做過此項人體試驗,可能早知道這樣的使用之療效是無法確定。但藥廠為增加其銷售量,不肯公布其結果。不僅讓病患負擔不必要之用藥風險,且違背當初受試者冒險參加人體試驗的公益本意。

因此我們呼籲衛生署不僅要公布H1N1的人體試驗結果,也要公布所有人體試驗結果,包括結果是有效和無效的人體試驗,才符合受試者參加人體試驗的本意,及國際倫理規範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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